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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家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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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家和著作權之间的区别

网络作家 vs. 著作權

網絡作家,又稱網上作家,是一種將各种文學形式,包括作品、新闻、漫画、剧本、散文、杂文、诗歌、评论等發表在網絡上的人,通過电子书、网络杂志、网络社区、网络日志、博客、論壇、同人誌、文學網站、電子郵件,以及建立個人作品網站等方式與讀者交流。一般而言,這些作品在網路上是供人免費閱讀的,但作者本身仍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也稱為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知識所產生的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著作權是有期限的權利,在一定期限經過後,著作財產權即歸於失效,而屬公有领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在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內,即使未獲作者同意,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亦可利用。凡此規定皆在平衡著作人與社會對作品进一步使用之利益。.

之间网络作家和著作權相似

网络作家和著作權有(在联盟百科)6共同点: 中国大陆作者出版剧本诗歌文學

中国大陆

中國大陸,中文使用上常通稱大陸或大陸地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官方有时也使用祖国大陆。此詞的使用在古代即有,非現代两岸关系中具有政治含义的大陆,而是中原文化圈中相對海洋島嶼的地理用詞。如在日本也有大陸文化的說法,二戰時曾用來稱呼中國外,至今以大陸代稱的用法在學術上仍有在使用。在海外的華人移民圈也有不少使用此用法的人。 在當代的使用上,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直接管轄的區域。此肇因於第二次國共內戰後,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所導致的海峽兩岸政治分立。 地理上,該詞是指中國的大陸領土,屬於歐亞大陸的一部分的事实,與海島相對;但當代的使用上,其做為一個政治名詞的用途遠大於地理名詞,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直接管轄的區域,故海南島、舟山群島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海洋及海島領土,都被視為中國大陸的一部分,香港、澳門這兩個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則排除在外。使用情形類似的還有「中国内地」一詞。 另一方面,第二次國共內戰後撤退至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在法律上仍然主張中國大陸為其疆域,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律中稱為「大陸地區」、並定義為「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同時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獨立之主權國家,而僅將其視為統治中國大陸之政治實體;在陳水扁政府上台前,中華民國政府認定的「大陸地區」還包括在1946年就已獨立建國的外蒙古、以及中俄邊境的爭議領土。香港與澳門因政治地位特殊,在法律上又另外以「港澳地區」合稱。 中華民國政府對中國大陸的定義,是中國國民黨執政時期一中各表、憲法一中等兩岸政策的重要基礎。而民主進步黨執政時期,由於其政治立場偏向臺灣獨立及臺灣主體性,此主張並不活躍,尤其在陳水扁政府時期起,主要以一邊一國思維處理兩岸關係,直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視為與中華民國(台灣)分立的國家。也讓大陸這個地理代稱用法再增添更多政治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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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作者指创作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的人。 从根本上说,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然而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例如作品的创作人受雇于某组织,为该组织创作作品,而相应责任也由法人或组织承担,这时该法人或组织在著作权法中会被视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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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出版或稱发表,是指将作品通过任何方式公之于众的一种行为。在大多数国家,作品一经完成,不论是否出版,即享有著作权。作品获得国际标准书号并经過一定资质的出版机构印刷成书籍称为出版物;出版物内容以数码形式呈现的称之为电子出版物或叫做电子书。以出版为主的生产或者产业领域称为出版业。拥有大量复制或同等规模的传播力的公开发表都统称之为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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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

剧本是一种文学形式,是戏剧艺术创作的文本基础,編導與演員根據劇本進行演出。與劇本類似的詞彙還包括腳本等等。 剧本的写作,最重要的是能够被舞台上搬演,戏剧文本不算是艺术的完成,只能說完成了一半,用於舞台演出才是最终艺术的呈现,稱為「腳本」(即「演出文本」或「演出本」)。历代文人中,也有人创作过不适合舞台演出,甚至根本不能演出的剧本,这类的戏剧文本则称为「案头戏」(也叫「书斋剧」)。而好的劇本,能夠具備適合閱讀,也可能創造傑出舞台表演的雙重價值。 一部可以在舞台上搬演的劇本原著,還是需要在每一次不同舞台、不同表演者的需求下,做適度的修改,以符合實際的需要,因此,舞台工作者會修改出一份不同於原著,有著詳細註記、標出在劇本中某個段落應該如何演出的工作用的劇本,這樣的劇本叫做「提詞簿」或「演出本」、「台本」(promptbook)。此外,劇本是完整的演出腳本,有另外一種簡單的舞台演出腳本只有簡短的劇情大綱,實際的對白與演出,多靠演員在場上臨場發揮,而這一種腳本則稱為是「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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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歌

詩(廣義),一般認為是一種內容與形式高度結合統一,并體現出“美感”、適宜吟詠的文學形式。詩能夠自成一格,也能與其他藝術相結合,如詩劇、歌詞或散文詩,文字配上音樂則稱為歌。「詩」根源於簡潔、有力地想像覺察,或與經驗、想法、情緒反應作聯想,將意義、意識和潛意識的表現、象徵化、正式或非正式的式樣、聲音和韻律等以某種規則加以重組安排。這種文學類型包含敘述性、戲劇性、諷刺性、訓誡式、情色和個人形式。 詩是一門歷史悠久的藝術。早期企圖界定詩歌的有亞里斯多德的《詩學》,主要聚焦於修辭以及戲劇、歌曲與喜劇中措辭的運用。後來人們認為詩的特點在於可以吟誦,以及如字句段落的格式與韻律的要求,並強調詩的美感,稱為韻文,以此與散文相區別。至二十世紀中期,詩的定義轉為寬鬆,即以語言作的基本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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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

文學(literature),在最廣泛的意義上,是任何單一的書面作品。更嚴格地說,文學寫作被認為是一種藝術形式,或被認為具有藝術或智力價值的任何單一作品,通常是由於以不同於普通用途的方式部署語言。它的拉丁詞根literatura/litteratura(本身起源於littera:letter或handwriting)被用來指代所有的書面記錄,儘管當代定義將術語擴展到包括口頭或唱歌的文本(口頭文學)。文學可以根據是虛構作品還是非虛構作品進行分類,也可以根據是韻文還是散文進行分類;可以根據長篇小說、中篇小說、短篇小說等主要形式進一步區分;作品往往根據歷史時期或者遵守某些美學特徵或期望(藝術類型)進行分類。以语言文字为工具形象化地反映現實的藝術,包括韻文、散文、劇本、小说等,是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以不同的流派表现内心情感和再现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的生活。 這個概念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改變了意義:現在它可以擴大到非書面的口頭藝術形式,可以與語言或文字本身配合,因此很難就其起源達成一致。印刷技術的發展使得書面作品的分佈和擴散成為可能,最終導致了網絡文學。 文學並不一定是客觀的,一名成功的文學家能在自己的文學作品中,展現自己對於文學的主觀看法,抒發自己的情緒和感觸,但藉由嘗試建立一個「客觀的標準」,有時對能幫助作家了解「讀者的感受」以求將內心之情感與藝術表現完整的體現在讀者心中。有時也能藉作家主觀想法帶給社會不同面相去省思現況,例如女性文學的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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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家和著作權之间的比较

网络作家有34个关系,而著作權有98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6,杰卡德指数为4.55% = 6 / (34 + 98)。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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