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和选帝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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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和选帝侯之间的区别
继承 vs. 选帝侯
繼承(英语:inheritance),在所有权人死亡后,将其财产、债务、爵位、世袭官职等转移给一个或多个继承人 。通常遵循法律和习俗。 被继承之物,则称遗产。是被繼承人死後,由其配偶或一定親屬,當然地、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非一身專屬權之財產上權利以及義務。繼承人之資格和繼承的標的依時空環境的不同而有所演變,原則上現代國家均以「配偶和一定親屬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為原則。财产是最为常见的被继承之物,可分为两种,即地产及个人财产。 近代各国对继承遗产均有详细法律规定。 在台灣,民國98年繼承編修法後,繼承--度可分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和拋棄繼承二種。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係指繼承人摡括地承繼被繼承人非專屬性的債權債務及法律關係,但繼承人所負的責任,以其所得的遺產為限,故稱為有限責任;而拋棄繼承則是繼承人可以向法院為拋棄其因為繼承所取得的一切權利義務,而自始不與繼承發生任何關係之表示。 对继承遗产所提出的批评,主要是此种制度使人不劳而获,成为收入不平等之主要原因。此种谴责不但来自社会理想乃收入之完全平等的急进派,还有认为财富分配过于平均与现代关于人类尊严的概念不相容的较温和的思想家。不过,如果没有将一个人工作的果实传给下一代的吸引力,竞争及整个经济的运转,将受损害。人们可以想象一种社会制度,财产所有者的产权随他死亡而终止。这样他的遗产若不交给另一个人,势必终归社会所有,私有财产制亦当终止。. 选帝侯(德语:Kurfürst,复数为Kurfürsten,"kur"意为“选择”,"Fürst"意为“诸侯”。)指七个有选举罗马人民的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权利的诸侯。包括科隆大主教、美因茨大主教、特里爾大主教、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維騰堡公爵、勃蘭登堡藩侯與波希米亞國王。神聖羅馬帝國滅亡後,此一封號仍為德意志帝國所使用。.
之间继承和选帝侯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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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和选帝侯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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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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