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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尼霍夫和荷兰西印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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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尼霍夫和荷兰西印度公司之间的区别

约翰·尼霍夫 vs. 荷兰西印度公司

约翰·尼霍夫(Joan Nieuhof,Johan Nieuhof;)是一位荷兰旅行家。他写了一些有关他在巴西、中国和印度旅行的书籍。其中最著名的旅行是他在1655-1657年间从广州到北京长达2400公里的旅行,由此他成为当时在西方有关中国主题的权威作家。他把这次在中国的旅行记录在《》一书中。. 特许西印度公司(Geoctroyeerde Westindische Compagnie,简称GWC),通称荷兰西印度公司,创建于1621年6月3日,是荷兰在聯省共和國时期仿东印度公司模式建立的特许公司,被荷兰政府特许在巴西、加勒比海群岛和北美洲为进行大西洋奴隶贸易。成立之初只是為了打破西班牙及葡萄牙對西方貿易權的壟斷,已及將對西戰爭的壓力從本土轉移到泛大西洋地區。在十七世紀初期到十八世紀曾對整個西半球的貿易,殖民,海盜等各方面擁有巨大的影響力。公司于1674年因债务未偿还而解体,但因为贩卖农奴的高额利润和巨大需求,以及现存的诸多殖民地的,第二家西印度公司于1675年诞生,史称为第二西印度公司或新西印度公司。主要航线与第一家重叠,所有的船舶等财产归第二西印度公司所有。它大约拥有六百万荷兰盾的资产,其中主要由阿姆斯特丹分部贡献。第二西印度公司在1792年關閉,爾後在1800年左右還出現「第三西印度公司」,但未成功建立。.

之间约翰·尼霍夫和荷兰西印度公司相似

约翰·尼霍夫和荷兰西印度公司有(在联盟百科)2共同点: 荷兰荷兰东印度公司

荷兰

荷蘭(Nederland,),直譯尼德蘭,是主權國家荷蘭王國()下的主要構成國,与美洲加勒比地区的阿鲁巴、库拉索和荷屬圣马丁等四個主體,共同组成這個主權國家。 荷兰的領土可分為歐洲區與加勒比區兩個部份。歐洲區領土位于欧洲西北部,濒临北海,与德国、比利时接壤,並與英國為鄰。加勒比海區,位於美洲加勒比海地區,包括博奈爾島、聖尤斯特歇斯島和薩巴島三個小島。荷蘭最大的三個城市分別為阿姆斯特丹、鹿特丹與海牙。阿姆斯特丹是宪法确定的正式首都,然而,政府、國王的王宫和大多数使馆都位于海牙。此外,国际法庭也设在海牙。鹿特丹港,位於鹿特丹,為全世界進出量第八的大型港口。 「尼德蘭」的字面意義,為低地國家,這個名稱來自於它國內平坦而低濕的地形。其國土中,只有約50%的土地高於海拔1公尺。其國土中,低於海平面的土地,絕大多數是人造的。從16世紀開始,荷蘭人,利用風車及堤防排乾積水,逐步由海中及湖中製造出圩田。現今荷蘭國土總面積中,有17%是人造的。荷蘭是一個人口非常稠密的國家,其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里406人,若不計入水域面積則是每平方公里497人。在全世界上,也只有孟加拉、台灣、韓國的總人口數與人口密度,同時高於尼德蘭。儘管如此,尼德蘭是世界第二大的糧食與農產品出口國,僅次於美國http://www.government.nl/news/2014/01/17/agricultural-exports-reach-record-levels.htmlhttp://www.hollandtrade.com/sector-information/agriculture-and-food/?bstn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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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东印度公司

荷蘭東印度公司,正式名稱為聯合東印度公司(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簡稱VOC),是荷蘭歷史上為向亞洲發展而成立的特許公司,成立於1602年3月20日,1798年解散,是世界第一家跨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指公開而非特權股份)。 其標幟以V串連O和C(上方的A為荷蘭阿姆斯特丹的縮寫,代表該船隻或設備是阿姆斯特丹所派出,若為米德爾堡市派出者則加註M字,依此類推。)。在其成立將近200年間,總共向海外派出1,772艘船,約有100萬人次的歐洲人搭乘4789航次的船班從荷蘭前往亞洲地區。平均每個海外據點有25,000名員工、12,000名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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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尼霍夫和荷兰西印度公司之间的比较

约翰·尼霍夫有22个关系,而荷兰西印度公司有10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2,杰卡德指数为6.25% = 2 / (22 + 10)。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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