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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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间的区别
粮食 vs.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糧食指植物可供人类食用的部分。狹義的糧食單指谷物(cereal),即禾本科作物的种子(以及例外情形的非禾本科的荞麦种子)。广义的粮食还要包括豆科植物的种子,以及马铃薯等植物可供食用的根或莖部。粮食所含營養物質主要為醣類(澱粉为主),其次是蛋白質。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對糧食的定義包括三大类穀物,包括麦类、稻谷、粗粮(又稱雜粮,即經常被用作動物飼料的粮食,包括大麦、玉米、黑麦、燕麦、黑小麦、高粱)。中国在先秦即有五谷之说,指稻、黍、稷、麦、菽物种作物,其种子称作稻米、黍米、粟米、麦粒、菽豆。.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缩写作 UNFCCC 或 FCCC),于1992年5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的一个国际公约,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有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开放签署。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 本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 该公约没有对个别缔约方规定具体需承担的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公约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该公约规定可在后续从属的议定书中设定强制排放限制。 UNFCCC也是负责支持该公约实施的联合国秘书处的名称,其办公室位于德国波恩Haus Carstanjen。自2006年起,其领导为伊沃·德波尔(Yvo de Boer)。本秘书处,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的襄助下,旨在通过会议和有关各项战略的讨论取得共识。 该公约缔约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开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以评估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1997年,《京都议定书》达成,使温室气体控制或减排成为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按照2007年通过的《巴厘路线图》的规定,2009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十五届会议诞生一份新的《哥本哈根协议》。2015年12月12日由195國於在2015年聯合國氣候峰會中通過有史以來最嚴格的氣候協議《巴黎协定》,取代京都議定書,冀望能共同遏阻全球暖化失控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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