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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和邱和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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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和邱和順案之间的区别

監察院 vs. 邱和順案

監察院為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1931年2月成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在中華民國五院中可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監察權(調查權)、監試權及審計權;1992年前與國民大會和立法院共同行使國會職權。 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六年,監察委員之中一人任院長,一人任副院長。. 邱和順案,也稱陸正案,是台灣司法史上全程羈押期間最長的刑事案件(邱和順於1988年9月因本案遭羈押,至2011年7月底定讞,羈押幾乎23年),也是目前國際罕見。 此外,本案因為有殘忍的刑求事實致使偵辦員警被判刑確定,甚至勒贖字條之指紋與錄音帶顯示作案真兇另有其人卻遭忽略,歷審判決更將刑求所取得的自白切割拼湊作為唯一證據,促使國際特赦組織發佈聲援書,國內多個公民團體展開救援行動、為其喊冤,法律學界於2010年發表人權報告書批判刑事程序與法院判決,以及義務律師團長期進行辯護。 這23年間,最高法院總共撤銷二審有罪判決十一次,認為高院判決未能完全釋疑,故發回更審。因被告始終喊冤、被害人家屬飽受訴訟之苦,廣受社會矚目。 2011年7月最高法院將更十一審邱和順死刑、林坤明、吳淑貞有期徒刑各17年、10年的判決定讞,邱和順始終堅稱無辜。目前定讞待決的死刑犯當中,以無罪抗辯者,除了邱和順外,還有鄭性澤、謝志宏、徐偉展等人。 媒體習慣以「陸正(被綁學童名)案」來報導「邱和順案」。事實上邱和順等人遭指控先後犯下「業務員柯洪玉蘭殺人案」與「國小學生陸正綁架案」兩案,而法院合併審理之,因陸正案知名度較高,故多以此稱之。 本案總共有12名被告,包括邱和順、林坤明、吳金衡(案發時均二十餘歲)、吳淑貞、黃○○(案發時二十未滿)與八名少年(案發時均未滿十六歲,無前科紀錄)。其中僅邱和順、林坤明、吳淑貞三人持續上訴至更十一審;吳金衡於更十審終結前死亡,其餘八名被告於更十審前分別、先後被判8年至16年不等的刑期,當時即放棄上訴,但他們在放棄上訴的書狀中仍然堅稱自己清白,是因不堪訴訟之累,且所判刑期已接近羈押期間,而法律規定羈押期間可折抵刑期,才不得已放棄訴訟,而出獄後仍喊冤至今。 唯本案雖然存在刑求與非自主的自白等問題,但是嫌犯對案件的描述詳細,與案件吻合,法官認定邱和順等人涉案。.

之间監察院和邱和順案相似

監察院和邱和順案有1共同点(的联盟百科): 弹劾

弹劾

彈劾指,按照一些國家的憲法的規定,立法機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行政機構同意就可以取消政府的行政職能,彈劾是這樣的行動中的第一個階段。世界上很多擁有憲法的國家或地区可以進行彈劾,比如美國、巴西、阿根廷、俄羅斯、菲律賓、愛爾蘭、中華民國、大韓民國等地,主要應用於總統制或半總統制的國家。 彈劾的英文impeachment來自拉丁語,是被捉住的意思。這個詞也與現代法語中的動詞empêcher和現代英語中的impede類似,意為「阻止」。中世紀以來常認為該詞源於拉丁文中的impetere(攻擊),但這是錯誤的。Impeachment一詞在法律界更常用於場合,即對證人的誠實可信提出質疑。 彈劾通常很少見,彈劾實際上只是法律上的指控,相當於刑法中的起訴。被彈劾的政府官員面臨著立法機構的投票表決,來決定是否對彈劾的的指控定罪。大多數國家的憲法要求投票結果是壓倒性多數(一般是三分之二多数)才可定罪。此外,彈劾的操作很多時侯涉及政治鬥爭,如克林顿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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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和邱和順案之间的比较

監察院有192个关系,而邱和順案有34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杰卡德指数为0.44% = 1 / (192 + 34)。

参考

本文介绍監察院和邱和順案之间的关系。要访问该信息提取每篇文章,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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