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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和電動機車

快捷方式: 差异相似杰卡德相似系数参考

电动自行车和電動機車之间的区别

电动自行车 vs. 電動機車

电动自行车俗称电动车或电瓶车、又稱--、--,是一种以蓄电池为主要能源的轻便交通工具,外观与单车或摩托车相似,屬摩托化单车的一種,部分車種還带有脚踏板、链条,可以用人力作为辅助动力(稱為电动輔助单车)。 在中国大陆,根据1999年《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动单车归为助动车,时速规定不得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不得超过40公斤,是非机动车的一种。而根据2018年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则由240W调整为400W。 在臺灣,电动自行车指指經過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動力來源,最高时速為25公里,且不含電池車重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具備免考駕照、免掛車牌、免牌照稅與燃料稅、不排放汙染、低噪音、電費成本低廉等。 在澳門,經過交通事務局的測試後已經批出了全澳門首個電動摩托車牌照,並准許在市面道路行駛,再經過近1年的測試推介,反應理想。 在香港則有較嚴格的法例,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所有電動或機械驅動的車輛不論大小都要向運輸署申領牌照,而電動單車(包括機動三輛車)屬於此類車輛,駕駛者須持有--及機動三輪車的有效駕駛執照,若未申領牌照而駕駛該車輛,將會干犯駕駛未經登記車輛罪、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車輛罪等;另根據該法,任何人也不得出售、供應或出租任何不符合以上條例之車輛,違法者可被罰款港幣20,000元,除非被告能證明他/她有合理理由該車輛不會在香港路面上使用。小型電動單車在領牌前,也須送交署方檢定是否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以檢驗車輛在設計、照明、制動和警報儀器等是否合乎所定要求及是否適合在道路行走。早前署方和香港警方進行過的抽查測試結果發現,一輛售價5,000元的小型電動單車結構不合標準,手柄及座椅不穩固、剎車不完善、無照明裝置和倒後鏡,也沒有速度表。. 電動機車是電動摩托車與電動速克達,是以二到三輪著地並以電動機驅動的陸上載具。.

之间电动自行车和電動機車相似

电动自行车和電動機車有(在联盟百科)2共同点: 载具摩托車

载具

载具,载运工具,是指使用於人或貨物運輸的設備。本身不产生位移的传送带或非人造的某些水面漂浮物都不能称为“载具”。为上述目的以人的意志为驱使的动物和人本身也可以称为载具。包含陸上、水上、空中、水下、太空等,均有載具的使用。 车辆是陆地轮式、链式和轨道式运输工具的总称,是載具的一種。例如火车、汽车、人力车和畜力车等几大类。車輛是無生物,所以牛車和馬車是車輛,但牛和馬即使用於運輸仍不是車輛。大部分的車輛有輪。中文中,车最早的记录出于五千年以前中国历史上的黄帝时期。黄帝是“轩辕”的发明者。所以黄帝又被称为“轩辕氏”。轩辕在中文里的意思就是指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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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

摩--托車(來自英語的「Motorcycle」或「Motorbike」),在臺灣另稱為機--車、O͘-tó͘-bái(台灣話)、機器腳--踏車,在香港和澳門称为电--单车,東南亞華人圈則稱為摩--哆,是指兩輪或三輪的機動車輛,由摩托化自行車衍化而來,以兩輪為大宗。其種類相當繁多,主要以手排摩托車(俗稱檔車)、輕型摩托車、速克達、美式機車為主流。部分特殊用途的摩托車會加上外掛式的輔助輪,例如身心障礙用車;而在某些軍事或警政用車上,則會加掛一個側面車廂及輔助輪,成為特殊的三輪摩托車。 電單車具有操縱简单、行动方便、价格低廉的特点,因而在日常生活、运输、治安維護、军事中被广泛使用,在发展中国家也被普遍使用。目前全世界約有2億台摩托車,密度約為每1,000人中有33輛;大部分的摩托車集中於亞洲,佔世界摩托車數量的約58%(不包括日本)。摩托車也常在文学及影視作品中出現,例如日本知名特攝劇假面騎士W所使用的摩托車便以本田CBR1000RR作為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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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列表回答下列问题

电动自行车和電動機車之间的比较

电动自行车有25个关系,而電動機車有19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2,杰卡德指数为4.55% = 2 / (25 + 19)。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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