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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局局長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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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局局長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之间的区别

環境局局長 vs. 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

#重定向 環境局#歷任首長. 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是香港主權移交後才出現的名詞,根據《香港基本法》,是指所有司長、局長,以及屬於部門首長的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和海關關長《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五) 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任免職務除由行政長官建議,還須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批准。2002年開始實行之主要官員問責制只包括司長及局長,而常任秘書長職級雖然較部份部門首長為高,但也不屬主要官員。 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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