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特兰和美国州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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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特兰和美国州份之间的区别
波特兰 vs. 美国州份
波特兰(Portland)可以指:. 美国州份是指其主權與美國聯邦政府共享的五十個政治實體之一。由於各州的主權與聯邦政府共享,因此美國人同時是聯邦共和國的公民及其戶籍州的居民。各州民眾的戶籍與居住地是可更動的,在州與州之間搬遷不需要經過政府同意,除了受到特定法庭命令限制的人外(例如假釋犯或離婚伴侶共享監護權的兒童等)。 各州之內又劃分出不同的郡或同等地位行政區(county-equivalent),其中可能有各自的政府單位,但不具有主權。各州的郡或同等地位行政區架構組織不盡相同。肯塔基、--、賓夕法尼亞和維吉尼亞在其官方名稱中使用了「」(聯邦)而非「州」(State)。 美國憲法除了賦予了聯邦政府特定的權力,也對聯邦和各州政府設下權力範圍限制。州政府的權力是由各州人民透過該州自有的憲法賦予。各州同時認可美國憲法,因此其部分一部分的主權被轉移給了聯邦政府。根據第十修正案,「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或由人民保留。」 歷史上來說,州政府的主要責任範圍包括公眾安全(犯罪控制)、公眾教育、健康醫療、交通運輸和基礎建設等,但許多上述的項目現在都受到聯邦政府的資金補助和管理(主要是依據美國憲法中商業條款、稅收與支出條款和必要和適當條款)。 由於美國憲法經過多次修訂,其中各條款的解釋與應用也有所改變,主要的原則朝向中央化和合併進行,因此聯邦政府的角色漸漸變得比以前更加重要。對於方面一直有著許多爭論,議題包括各州與聯邦政府之間的權力和主權關係,以及每個人各自的權力等。對於各州權限的爭論也曾是美國南北戰爭的導火線之一。 美國國會有權核准新的州份在與其他各州平等的基礎下加入聯邦,最近一次的核准是1959年加入的阿拉斯加與夏威夷。美國憲法中没有提及各州是否有單方面從聯邦脫離或分裂聯邦的權力,但在南北戰爭後,美国最高法院已裁定分裂行為違憲。Aleksandar Pavković, Peter Radan,, p. 222, Ashgate Publishing, 2007.
之间波特兰和美国州份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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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特兰和美国州份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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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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