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间法治和自然法相似
法治和自然法有(在联盟百科)2共同点: 民主,法律实证主义。
民主
民主(dìmokratía),其本义是“人民的统治”,即“主权在民”,是一种现代的国家制度,国家权力由公民直接或间接行使。民主有时被称为“多数的统治”,与極權統治、独裁统治或寡头政治相对立。狭义的民主一词经常被使用于描述国家的政治,民主的原则也适用于其他有着统治行为存在的领域。平常所说的民主作风、民主原则、言論自由等民主权利,都从民主之含义派生而来。广义的民主应该是人民当家做主,既在一个完整的民主的社会里人们从一出生就平等,人们对社会负有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建立起社会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政权控制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等。 拉里·戴蒙德(Larry Diamond)指出,民主包括四个关键要素:(1)通过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产生政府; (2)作为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和公民生活; (3)保护所有公民的人权;(4)法律和程序同样适用于所有公民。.
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 Rechtspositivismus,為與德國之法律實證主義(Gesetzespositivismus)區分,嚴格上稱為法實證主義),或称法实证论、实证法学、概念法學派,是当代的一种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 法律实证主义在很多方面和自然法理论针锋相对。自然法认为在法律和公正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关联性,而法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无关。 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问世之后,英美的法律实证主义与牛津语言哲学紧密结合;其所依赖之“描述社会学”的方法,被认为源自奥斯汀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理论,并与韦伯的社会学方法有耦合之处。在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发表之后,法实证主义在回应德沃金“法律原则说”的过程中,分裂为以哈特、科尔曼为代表的「包容的法实证主义」(soft legal positivism)与以拉兹(Joseph Raz)为代表的「排他的法实证主义」(hard legal positivism):前者主张法律与道德可以有偶然的联系,后者则认为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截然相分。 在欧陆方面,凯尔森亦被认为是法实证主义的代表,其纯粹法学理论被认为法律作为“规范”,是与事实及道德相分的第三领域。 實質上實證法學與法實證主義仍有一段差距,凱爾森創立法律位階最高階為基本規範,雖未真正闡述基本規範的內涵,但一般認為基本規範即為公平正義。而法實證主義則忽視法律文字以外的社會、文化、價值等因素,強調法律的規範。因此,難以認為實證法學等同於法實證主義。 法实证主义乃当今英美法律理论的主流理论,上述两派皆为有力说。不过,法实证主义理论亦有诸多弱点,比如,无法完备解释法律之合法性-正统性来源,无论是哈特的“承认规则”还是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皆是如此。.
法律实证主义和法治 · 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 ·
上面的列表回答下列问题
- 什么法治和自然法的共同点。
- 什么是法治和自然法之间的相似性
法治和自然法之间的比较
法治有84个关系,而自然法有38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2,杰卡德指数为1.64% = 2 / (84 + 38)。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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