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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和法律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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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之间的区别

法学 vs. 法律社会学

法學是社會科學中一門特殊的學科,研究法律此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規律。所有的秩序都可以說是一種「法律」,例如自然規律、倫常、邏輯法則或美學,而法學就是研究法律的法則。雖然許多法學家,例如、,認定法學沒有學術性質,然而法學演進至今仍包含有法律哲學、法律史學以及法律科學等三大部門。此外,又因為研究對象都是社會上的現象,因此法學與政治學、經濟學、財政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等社會科學有相當程度的密切關連。 法學思想最早淵源於東周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如管子主張:「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在歐美地區的傳統中,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對法學一詞的定義是:「人事和神事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認為法學是人類研究遵從正義而生活的學科。文藝復興時期,法學於大學中備受重視,為當時學術界最具地位的科系之一,與醫學及神學三足鼎立。在歷史演進過程中先有習俗,然後由倫理分離出法律,最後才有道德,但是相對於習俗與道德,法律具有固定以及強制的特性,也包含人民生活中現實可行的權力,企圖解釋理想世界的應然法則。. 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亦称法社会学或社会法学,从字面上可以作两种解释,即本体论意义上的“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及方法论意义上的“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 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诞生于19世纪的“社会学帝国主义”时期。由于法律本身便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因此当时主要的社会学家(即“古典社会学家”)都对法律有所研究,如马克斯·韦伯、卡尔·马克思、涂尔干、托克维尔等,此即法律社会学之滥觞。 进入二十世纪,法律社会学研究表现出两种不同的进路,即经验主义与规范主义。前者强调经验研究、实例考察、对法律行为进行预测、以及严格的价值中立;后者则强调规范分析、制度分析以及价值判断。法律經驗主義經常被人誤解成實證主義,亦即只有引用數據等量化科學統計方法的素材進行研究才屬於法律經驗主義的範疇。然而研究人們生活經驗的方法其實十分多樣,民族誌、口述歷史等方法亦是研究社會生活實況的重要路徑。是故,經驗研究明顯不等同於相信唯有科學研究方法才能得出正確知識的實證主義。而經驗主義與規範主義的分歧源自於于二十世纪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者部分是社会学家、部分是法学家,给研究带来了不同的思维模式。但这并不表示社会学家一定坚持经验主义或者法学家一定坚持规范主义:以美国为例,威斯康星学派以法律科班出身的为主,但注重经验主义,如哈里·波尔、劳伦斯·弗里德曼等;加州伯克利学派以纯粹的社会学家为主,但注重规范主义,如菲利普·塞尔兹尼克、诺内特等。法律經驗主義的研究近年來在美國逐漸受到更大的重視,例如學者 Theodore Eisenberg 在著作中指出法實證的學術研究與研討活動均較之前增加,學者 Michael Heise則點出歸納生活經驗並研究對於司法判決的形成過程具有影響力。再以台灣法學為例,由於台灣法學受到歐陸法系影響較深,使得台灣法律的研究理路與方向較為偏重規範主義,法學教育長年以來亦較為強調法釋義學,因而也出現呼籲應強化研究法學經驗主義的呼聲。 二十世纪法律社会学的另一特征是欧陆学派与英美学派的区别。由于欧陆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与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海洋法系)有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包括法律形式和法律文化),因此造成了两者在法律社会学研究中的不同;另外,以德国为代表的欧陆学术长于抽象思辩和宏大理论的建构,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学术则强调实用主义和对具体事物的分析,也是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 法律社会学与主流的法学之间有着巨大的鸿沟:主流的法学以规范分析法学为基础,具有自己的方法论和研究对象;尤其是由社会学进入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者,与通常所说的法学家往往是泾渭分明的。但是二十世纪的社会学家本身也是很复杂的,如德国学者哈贝马斯就既是一个社会学家,也是一个哲学家;其代表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Faktzität und Geltung)》同样既可称为法哲学著作,也可称为法社会学著作。.

之间法学和法律社会学相似

法学和法律社会学有(在联盟百科)3共同点: 法学家法律法律哲学

法学家

法学家是研究法学的人。这些人可能是大学教授、法官、律师,也可能从事其它职业。在历史上,相当多的法学家同时也是哲学家、社会学家、政治学家或者历史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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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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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

法律哲學(Philosophy of law),又稱法哲學,是哲學在法律領域中的一個分支。正如科學哲學、政治哲學等哲學分支一樣,法律哲學是一門對法律現象、法學的基礎信念乃至對法學本身進行反思的學問。隨著法學在世界各地的發展,在不同的場合或學術脈絡之下,法律哲學又被稱為法理學(Jurisprudence)、法律理論(Legal theory),有時更會被歸入基礎法學(Fundamental legal studies)當中。儘管這些名詞所代表的學術領域並不完全相同,英國、美國等普通法系國家的學者仍普遍習慣將法理學作為法律哲學的代名詞;而在德國等歐陸法系的國家,即使學者們為以上各個名詞的內容和概念作出了相對嚴格的劃分,但在應如何區分法律哲學和法律理論的問題上,仍然存在著一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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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之间的比较

法学有81个关系,而法律社会学有24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3,杰卡德指数为2.86% = 3 / (81 + 24)。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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