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法團校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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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法團校董會之间的区别
法人 vs. 法團校董會
法人(legal person)是依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義務主體,相對於自然人(natural person)。. 法團校董會是指香港所有根據《香港法例》第279章《教育條例》的第IIIB部而成立的校董會。根據上述條例成立的校董會,是法人代表,並且會得到香港教育局根據本章第40BN條而發出的法團證明書。 教統局希望透過強制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使學校校董會變成學校的不同持分者所掌管。法團校董會的出現,使辦學團體原來的資助及管理的角色分開:辦學團體變成只負責提供資助,而學校的管理則由學校的不同持分者組成的法團校董會負責。一方面避免學校行政被少數人士操控,減少利益輸送的機會星島日報4-2-2010 港聞版另外亦有助提高學校行政的透明度。 不過,教會學校普遍擔心容許教會以外人士參與校政,會使學校的教會背景聊備一格,失去與其他非教會學校的優勢。.
之间法人和法團校董會相似
法人和法團校董會有(在联盟百科)0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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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法團校董會之间的比较
法人有23个关系,而法團校董會有13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0,杰卡德指数为0.00% = 0 / (23 + 13)。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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