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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勇和颠覆国家政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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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勇和颠覆国家政权罪之间的区别

江天勇 vs. 颠覆国家政权罪

江天勇(),河南罗山人,中国北京維权律师,曾参与艾滋病感染者的救助维权、山西黑砖窑案件、北京律师直选、陳光誠案、高智晟案、法轮功个案等多起维权案件,也因此一直处于被监控、骚扰和威胁之中。2009年7月被北京市司法局注销律师执业证,任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律项目协调人。2017年11月2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江天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江天勇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江天勇当庭表示不上诉。2018年5月,家属透露,江的记忆力明显消退,担心与羁押期间受强制「吃药」等虐待有关;江預計2019年2月底刑滿出獄。. 覆国家政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定义,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具体颠覆指“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篡夺国家现政权,包括中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内的整个政权”,颠覆形式包括暴力和非暴力、公开和秘密。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指以各种方式改变人民民主专政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的行为。该罪属行为犯,但其构成,又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是否得逞,颠覆国家政权罪依然可以成立。而如果行为性质属于武装暴乱,则需另依照武装暴乱罪来处刑。根据该法律条款的规定,对此罪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另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根据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罚。 该罪名存在一定争议,有人认为其是1979年旧刑法“反革命罪”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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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Inciting subversion of state power),是指任何人或任何組織試圖煽動顛覆一個國家的統治政權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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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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