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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和盧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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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和盧正案之间的区别

江國慶案 vs. 盧正案

江國慶案(又稱江國慶冤殺案、江國慶命案、江國慶冤獄案、912冤殺案)是發生在中華民國的一椿刑求逼供之冤案,起因為1996年9月12日位處臺北市大安區的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內五歲謝姓女童遭到姦殺身亡的案件,軍方組成了「0912專案小組」,將被認定涉案的江國慶於1997年8月13日執行槍決,被槍決時年僅21歲。 由於本案是由不具司法警察身分之空軍總司令部政四處的反情報隊違法偵辦,且追求破案績效而使用非法手段刑求逼供施壓而導致冤枉判死。國賠逾億,此案被視為台灣的重大人權事件之指標,並引發廢除死刑的討論。該案2013年曾被電視劇廉政英雄改編的單元題材。 在2011年1月28日,由台北地檢署傳喚相關涉案人許榮洲到案說明,經由檢察官訊問後,許榮洲坦承犯下空軍女童性侵命案。結果,軍方刑求,檢察官刑求,謝姓女童命案的真兇仍逍遙法外,倒是冤案接連兩次。. 盧正案,即詹春子命案,其嫌疑犯盧正(),在2000年9月7日晚間8點20分,在臺南看守所被槍決死亡,唯本案的主要證據為盧正的自白,盧正生前聲稱自白係遭刑求的產物。本案其他證據存有疑點,前保安警察盧正的家人對此案的判決無法信服,認為是一起司法冤案。.

之间江國慶案和盧正案相似

江國慶案和盧正案有(在联盟百科)14共同点: 台灣死刑犯列表中華民國最高法院徐自強案刑訊逼供監察院非常上訴謝志宏案蘇建和案邱和順案鄭性澤殺警案自白檢察官死刑沈鴻霖案

台灣死刑犯列表

#重定向 戰後中華民國死刑犯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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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重定向 最高法院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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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強案

徐自強案,徐自強為中華民國84年(1995年)黃春樹命案的被告之一。黃春樹命案兩名嫌犯黃春棋、陳憶隆供稱,徐自強為本案共犯。黃春棋、陳憶隆三審定讞後,一改過去自白,改稱說為延後槍決的執行,以拖延案件的審理時間,謊稱徐自強為共犯。 2012年5月18日,台灣高等法院更八審宣判,認定徐自強擄人勒贖,判處無期徒刑。因《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在未定讞的狀況下被告不得羈押超過八年。 歷經21年訴訟,8次判處死刑、2次無期徒刑、8次更審、5次非常上訴,2015年9月1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九審宣判徐自強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仍堅持提出上訴。2016年10月13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駁回高檢署上訴,宣判徐自強無罪定讞,並解除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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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

刑讯逼供(台灣俗作刑求),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了逼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行为。这些可以是肉体上的,也可以是心理上的;近代在戰爭時,慣用此審訊方式虐待戰俘取得有軍事價值資訊者。 根据联合国反刑讯公约的定义,刑讯逼供指的是:国家机关以暴力取得口供,或是恐吓惩罚为目的,而使当事人遭受到“蓄意的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楚”或此方面的威逼。 逼供由於令嫌疑犯受到極大痛楚,可能虛構証據或自認犯罪,因而很可能造成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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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監察院為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1931年2月成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在中華民國五院中可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監察權(調查權)、監試權及審計權;1992年前與國民大會和立法院共同行使國會職權。 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六年,監察委員之中一人任院長,一人任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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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之特別程式,原則上是為求被告之利益而設計,必須在刑事確定判決有違反法令情事,且對被告不利,可按其案情,分別為無罪、免刑、免訴等有利之諭知,以確保被告在法律上應有之法律助益。 非常上訴源自於法國之「為法律上訴」(1790年)以及「為公益上訴」(1791年法國憲法第27條)二者,嗣後在1808年時擴大為一般違背法令的救濟程序(治罪法第441、442條),後來在1959年時移植到刑事訴訟法第620、621條。日本亦仿法國立法例,於1837年頒布的治罪法中設置「非常上告」。 非常上訴制度的設置,主要目的有兩個:一是糾正裁判錯誤、平反冤獄,二是統一法律見解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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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志宏案

謝志宏案,又稱歸仁雙屍命案,謝志宏是被告之一。民國89年台南歸仁鄉發生一女一男遭人以利刃刺死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謝志宏與郭俊偉均被判死刑。不過仍有些疑點尚未釐清。 目前謝志宏在牢房關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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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案

蘇建和案,又稱三死囚案,或以受害者姓名稱為吳銘漢夫婦命案,是1990年代台灣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三人被以「結夥強盜、強姦、殺人」等罪名宣判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三人在2003年1月13日曾一度被臺灣高等法院由死刑改判無罪,但在2007年6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又改判死刑。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於2007年11月1日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於2010年11月12日的再更二審再度判決無罪,但最高法院於2011年4月21日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2012年8月31日,高等法院的再更三審判決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檢察官不得上訴,本案定讞。 本案部分承辦人員因辦案方法涉及刑求而遭檢察官偵查,但後獲不起訴處分。這個案件促使許多人重視中華民國刑事訴訟制度及警察制度的改善。另外,本案也堪稱中華民國司法史上最受矚目及最具爭議性的案件之一,歷經多任法務部長均未批准死刑執行令,是首件由檢察總長提起三次非常上訴及死刑判決再審後改判無罪,但經上訴發回又改判死刑的刑事案件,也是首件判處死刑後未收押被告的案件。 本案件於2012年被改編成廉政英雄戲劇系列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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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順案

邱和順案,也稱陸正案,是台灣司法史上全程羈押期間最長的刑事案件(邱和順於1988年9月因本案遭羈押,至2011年7月底定讞,羈押幾乎23年),也是目前國際罕見。 此外,本案因為有殘忍的刑求事實致使偵辦員警被判刑確定,甚至勒贖字條之指紋與錄音帶顯示作案真兇另有其人卻遭忽略,歷審判決更將刑求所取得的自白切割拼湊作為唯一證據,促使國際特赦組織發佈聲援書,國內多個公民團體展開救援行動、為其喊冤,法律學界於2010年發表人權報告書批判刑事程序與法院判決,以及義務律師團長期進行辯護。 這23年間,最高法院總共撤銷二審有罪判決十一次,認為高院判決未能完全釋疑,故發回更審。因被告始終喊冤、被害人家屬飽受訴訟之苦,廣受社會矚目。 2011年7月最高法院將更十一審邱和順死刑、林坤明、吳淑貞有期徒刑各17年、10年的判決定讞,邱和順始終堅稱無辜。目前定讞待決的死刑犯當中,以無罪抗辯者,除了邱和順外,還有鄭性澤、謝志宏、徐偉展等人。 媒體習慣以「陸正(被綁學童名)案」來報導「邱和順案」。事實上邱和順等人遭指控先後犯下「業務員柯洪玉蘭殺人案」與「國小學生陸正綁架案」兩案,而法院合併審理之,因陸正案知名度較高,故多以此稱之。 本案總共有12名被告,包括邱和順、林坤明、吳金衡(案發時均二十餘歲)、吳淑貞、黃○○(案發時二十未滿)與八名少年(案發時均未滿十六歲,無前科紀錄)。其中僅邱和順、林坤明、吳淑貞三人持續上訴至更十一審;吳金衡於更十審終結前死亡,其餘八名被告於更十審前分別、先後被判8年至16年不等的刑期,當時即放棄上訴,但他們在放棄上訴的書狀中仍然堅稱自己清白,是因不堪訴訟之累,且所判刑期已接近羈押期間,而法律規定羈押期間可折抵刑期,才不得已放棄訴訟,而出獄後仍喊冤至今。 唯本案雖然存在刑求與非自主的自白等問題,但是嫌犯對案件的描述詳細,與案件吻合,法官認定邱和順等人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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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殺警案

#重定向 鄭性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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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

#重定向 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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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檢察官,又名控方律師(prosecutor)是一種法律工作者。無論在歐陸法系或英美法系,檢察官均是進行刑事追訴的主導者,在一些法制中,檢察官也是公眾利益、國家利益的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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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死刑(英文:Death Penalty 或 Capital Punishment)亦稱極刑、處決、正法、伏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國家機關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以結束犯人的生命作為刑罰。遭受此種剝奪生命權的犯人通常都犯下了嚴重罪行。儘管對“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目前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说,“蓄意殺人”必然是死刑的一個重要理由。 據大赦国际資料,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67%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達138个,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的國家為105個,其中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现在為59个。保持、恢復死刑制度的檢討在各國始終不斷,死刑存廢問題是難論是非對錯與治安相關數據佐證的價值觀之爭。 現今所有歐盟的成員國依據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2條,禁止使用死刑,即使當中不少國家的民眾支持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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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鴻霖案

沈鴻霖案是台灣的刑事案件,沈鴻麟與黃啟雄及黃錫任被控告於民國78年9月15日時,在彰化先姦後殺兩名工廠女工,兩位黃姓嫌犯已經伏法,沈被判死刑,不過冤獄平反協會認為此案例的審理跟證據都存有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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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和盧正案之间的比较

江國慶案有122个关系,而盧正案有29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4,杰卡德指数为9.27% = 14 / (122 + 29)。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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