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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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继承之间的区别
民法 vs. 继承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私法規範的總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所調整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繼承(英语:inheritance),在所有权人死亡后,将其财产、债务、爵位、世袭官职等转移给一个或多个继承人 。通常遵循法律和习俗。 被继承之物,则称遗产。是被繼承人死後,由其配偶或一定親屬,當然地、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非一身專屬權之財產上權利以及義務。繼承人之資格和繼承的標的依時空環境的不同而有所演變,原則上現代國家均以「配偶和一定親屬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為原則。财产是最为常见的被继承之物,可分为两种,即地产及个人财产。 近代各国对继承遗产均有详细法律规定。 在台灣,民國98年繼承編修法後,繼承--度可分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和拋棄繼承二種。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係指繼承人摡括地承繼被繼承人非專屬性的債權債務及法律關係,但繼承人所負的責任,以其所得的遺產為限,故稱為有限責任;而拋棄繼承則是繼承人可以向法院為拋棄其因為繼承所取得的一切權利義務,而自始不與繼承發生任何關係之表示。 对继承遗产所提出的批评,主要是此种制度使人不劳而获,成为收入不平等之主要原因。此种谴责不但来自社会理想乃收入之完全平等的急进派,还有认为财富分配过于平均与现代关于人类尊严的概念不相容的较温和的思想家。不过,如果没有将一个人工作的果实传给下一代的吸引力,竞争及整个经济的运转,将受损害。人们可以想象一种社会制度,财产所有者的产权随他死亡而终止。这样他的遗产若不交给另一个人,势必终归社会所有,私有财产制亦当终止。.
之间民法和继承相似
民法和继承有(在联盟百科)4共同点: 物权,親屬,财产,民法 (中華民國)。
物权(ius in re、jus in re、real right、Dingliches Recht)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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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kinship)是指具有同一個系譜起源的實體(人、天神或其他動物)之間的關係,無論這個系譜起源是透過生物、文化或歷史的繼嗣關係。 在人類學,親屬體系同時包括藉由繼嗣與婚姻而彼此有所關聯的人們,而在生物學親屬這個字指稱血統和交配。人類透過婚姻而建立的親屬關係一般稱為「姻親」,以對比於「血親」(也稱為「血緣關係」),即使說這兩種親屬關係,在彼此具有共同繼嗣關係而發生婚姻關係的人們當中,可能會交疊。家庭關係的社會文化系譜關係,並不限於人類,也可追溯到天神 (參閱神話、宗教)、在該地區或自然現象之中的動物(如起源故事)。 親屬關係是社會的最基本原則之一,用來將個體納入社會團體、角色、類別和系譜當中。家庭關係可被具體表示(例如母親、弟弟、爺爺),或依據關係程度而抽象表示。某一種關係可能具有親屬緊密性(例如,父親之於孩子),或反映一種絕對事物(例如,介於母親和沒有孩子的女人之間的地位差異)。關係程度並不完全等同於繼承權或法律繼承。許多倫理守則(例如儒家的孝道)認定這種親屬連結關係,是在具有關係的人們之間創造了義務,這比跟陌生人之間的關係更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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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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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為規範人民私法關係的中華民國民法典,目前於臺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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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继承之间的比较
民法有59个关系,而继承有28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4,杰卡德指数为4.60% = 4 / (59 + 28)。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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