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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一世 (英格蘭)和競爭法

快捷方式: 差异相似杰卡德相似系数参考

查理一世 (英格蘭)和競爭法之间的区别

查理一世 (英格蘭) vs. 競爭法

查爾斯一世(Charles I,詹姆士一世的次子,1612年其兄威尔士亲王去世后成为王储。所有本文中的日期,除了特殊指明的,都取自儒略历。)自1625年3月27日登基至1649年1月30日被处死(他是唯一以国王身分被处死的英格兰国王),是英格兰、苏格兰及爱尔兰国王。 查理一世在位期间卷入了与议会的权力斗争,他试图获得王室的收入,而议会则试图节制国王自以为的君權神授。他的很多臣民都反对他的行为,认为他是残暴的独裁者。尤其是他干扰英格兰与苏格兰教会的活动,未征得议会同意就任意向民眾課税。 查理一世在位期间的另一个特点就是混乱的宗教冲突。臣民们普遍不信任他们国王的信仰,一方面,在三十年战争中,他的失误成功的帮助了新教势力,然而另外一个事实却是,他迎娶了一位信奉罗马天主教的公主。查理一世还重用当时具有争议的教会人物,例如(Richard Montagu)和威廉·劳德,他们都曾任查理一世时期的坎特伯雷大主教。他的很多臣民都认为这样做使得英格兰教会与罗马天主教会的关系太紧密了。此后,查理一世还试图迫使苏格兰进行宗教改革,从而引发了。这一切都使英格兰和苏格兰国会更加坚定了自己的立场,最终促成了查理一世的灭亡。 在查理一世最后的几年中,由于企图推翻英格兰与苏格兰国会的权威,他与国会之间爆发了战争,史称为英国内战。同时他又利用自己英国国教领袖的身分制定了一系列的宗教政策,引起了加尔文派清教徒的不满。查理一世在第一次英国内战(1642年 - 1645年)中被击败后,国会希望他能够接受君主立宪制。然而查理一世执迷不悟,他与苏格兰结盟,并逃到了怀特岛郡,这种行为彻底激怒了国会,从而导致了第二次英国内战(1648年 - 1649年)查理一世再次被击败,随后他被拘捕,审判,定罪,并以叛国罪处死。君主制瓦解,英格兰成了共和国,名为英格兰联邦,由國會的領袖奧立佛·克倫威爾執政,这一时期也被称为。查理一世的儿子,查理二世,在其父死后继承了王位,但直到1660年复辟后才得以行使君主权力。. 爭法(Competition Law)是一種法律,透過規範企業的反競爭行為,以達成促進或維持市場競爭之目標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

之间查理一世 (英格蘭)和競爭法相似

查理一世 (英格蘭)和競爭法有(在联盟百科)3共同点: 伊丽莎白一世 (英格兰)神圣罗马帝国荷兰

伊丽莎白一世 (英格兰)

伊麗莎白一世(Elizabeth I;),于1558年11月17日至1603年3月24日任英格兰和爱尔兰女王,是都铎王朝的第五位也是最后一位君主。她終生未婚,因此有“童贞女王”(The Virgin Queen)之稱,亦稱“荣光女王”(Gloriana)、“賢明女王”(Good Queen Bess,或直譯“好女王貝絲”)。在她之前的都鐸王朝君主順序是亨利七世、亨利八世、爱德华六世和她的異母姊瑪麗一世。 伊丽莎白是亨利八世和他的第二个妻子安妮·博林的女儿。但在她两岁八个月的时候,生母不僅即被父親处死,其婚姻關係亦被宣布无效,伊丽莎白被剥夺王室称号。她的同父异母弟弟爱德华六世继承了王位直到1553年駕崩,他无视两位同父异母姐姐及當時的法律规定,伊丽莎白和罗马天主教徒玛丽,而把王位传给了简·格雷夫人。爱德华的遺願並沒有成功,玛丽赶走了简·格雷夫人,当了女王。 1558年,伊丽莎白接替她的同父异母姐姐而成为女王,聲稱要在優秀顧問的帮助下治理國家。她非常信任一群以為首的顾问官们。伊丽莎白上任後首先采取的行动之一就是建立一个新教的英格蘭教會,她成为该教会最高领袖,實施。人们原以为伊丽莎白会结婚生子,以延续都铎王朝。但她没有,尽管有很多人追求她。随着她的年龄渐长,伊丽莎白因为其未婚而变得知名。当时有不少人通过画像,游行和文学作品讴歌她。 在国家管理方面,伊丽莎白比她的父亲和姐姐更加温和Starkey Elizabeth: Woman,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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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圣罗马帝国

圣罗马帝国,亦被稱為德意志第一帝國,1512年以后的全称为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或日耳曼民族神圣罗马帝国(Heiliges Römisches Reich deutscher Nation;Sacrum Romanorum Imperium nationis Germanicae),是962年至1806年在西欧和中欧的一个封建君主制帝国。帝国的版图以德意志地区为核心,包括一些周边地区,在巅峰时期包括了意大利王国和勃艮第王国。在帝国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它由数百个更小的附属单位组成,其中有侯国、公国、郡县,帝国自由城市和其他区域。神圣罗马帝国早期是由擁有實際權力的皇帝統治的封建君主制国,中世纪時演变成承认皇帝為最高权威的公国、侯国、宗教贵族领地和帝国自由城市的政治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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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

荷蘭(Nederland,),直譯尼德蘭,是主權國家荷蘭王國()下的主要構成國,与美洲加勒比地区的阿鲁巴、库拉索和荷屬圣马丁等四個主體,共同组成這個主權國家。 荷兰的領土可分為歐洲區與加勒比區兩個部份。歐洲區領土位于欧洲西北部,濒临北海,与德国、比利时接壤,並與英國為鄰。加勒比海區,位於美洲加勒比海地區,包括博奈爾島、聖尤斯特歇斯島和薩巴島三個小島。荷蘭最大的三個城市分別為阿姆斯特丹、鹿特丹與海牙。阿姆斯特丹是宪法确定的正式首都,然而,政府、國王的王宫和大多数使馆都位于海牙。此外,国际法庭也设在海牙。鹿特丹港,位於鹿特丹,為全世界進出量第八的大型港口。 「尼德蘭」的字面意義,為低地國家,這個名稱來自於它國內平坦而低濕的地形。其國土中,只有約50%的土地高於海拔1公尺。其國土中,低於海平面的土地,絕大多數是人造的。從16世紀開始,荷蘭人,利用風車及堤防排乾積水,逐步由海中及湖中製造出圩田。現今荷蘭國土總面積中,有17%是人造的。荷蘭是一個人口非常稠密的國家,其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里406人,若不計入水域面積則是每平方公里497人。在全世界上,也只有孟加拉、台灣、韓國的總人口數與人口密度,同時高於尼德蘭。儘管如此,尼德蘭是世界第二大的糧食與農產品出口國,僅次於美國http://www.government.nl/news/2014/01/17/agricultural-exports-reach-record-levels.htmlhttp://www.hollandtrade.com/sector-information/agriculture-and-food/?bstn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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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一世 (英格蘭)和競爭法之间的比较

查理一世 (英格蘭)有161个关系,而競爭法有120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3,杰卡德指数为1.07% = 3 / (161 + 120)。

参考

本文介绍查理一世 (英格蘭)和競爭法之间的关系。要访问该信息提取每篇文章,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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