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權和美国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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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權和美国国会之间的区别
最低生活保障權 vs. 美国国会
最低生活保障權(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是基本人權之一,為確立一項勉强维持生活標準下吃食、穿衣與居住的最低保障權利。 國際人權文書更深層次定義了食物权與居住權。滿足最低生活保障權取決於一定數量的其他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財產權、工作權、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權。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條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條莊嚴宣告了最低生活保障權。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權的最明顯啟發是美國總統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的四大自由演說中宣言的「免於匱乏」之自由。. 美国国会(United States Congress)是《美国宪法》规定的立法机構,位於國會大廈。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其中立法权力归国会;行政权力归美国总统;司法权力归美国联邦法院。国会由經直接選舉產生的參議院议员與眾議院议员组成,每个议员代表其选区内的选民,但是作为一个整体,国会议员代表整个国家的选民,通过立法来规范政府與人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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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權和美国国会有(在联盟百科)0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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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權和美国国会之间的比较
最低生活保障權有10个关系,而美国国会有73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0,杰卡德指数为0.00% = 0 / (10 + 73)。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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