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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合理可行和欧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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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合理可行和欧洲法院之间的区别

最低合理可行 vs. 欧洲法院

最低合理可行(as low as reasonably practicable)英文簡稱為ALARP,是在安全攸關系統的規範或是管理上的詞語。最低合理可行原則(ALARP principle)也稱為ALARP原則,是是殘餘風險需要降到合理可行範圍之內的最低程度。在英國及紐西蘭的衛生及安全法則中,ALARP和SFAIRP(So Far As Is Reasonably Practicable)是同義詞,美國則會使用ALARA(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的詞語。 若要確認某一风险符合最低合理可行,必需證明進一步降低風險的成本已經遠大於降低風險後,所得的效益。提出最低合理可行原則的原因是因為可能為了將風險降到零,可能會花上無限的時間、心力以及金錢,最低合理可行原則不能視為只是單純對於效益及損害之間的量化比較而已,最低合理可行原則更可以視為評斷是否在平衡風險和社會效益上,已經採取了最佳常見實踐的作法。. 歐洲法院(La Cour de justice de l'Union européenne (CJUE);Der Gerichtshof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EuGH);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官方稱 La Cour de justice;Der Gerichtshof;Court of Justice),根據歐盟法律為歐洲聯盟的最高法院,掌理一般案件的法律審上訴,以及特殊案件的初審。 作為歐盟法院的一部分,其負有解釋歐盟法律和確保其在各歐盟會員國間能被平等適用的任務。 歐洲法院於1952年於盧森堡市設立,目前歐洲法院的法官是由各個歐盟會員國所推派的法官組成(目前為28名法官,另外尚有9名佐審官),通常一個案件的審理,可能由3個、5個或13個法官加以審理。.

之间最低合理可行和欧洲法院相似

最低合理可行和欧洲法院有1共同点(的联盟百科): 欧洲联盟委员会

欧洲联盟委员会

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Commission européenne;Europäische Kommission;Commissione Europea)簡稱歐盟執委會,是欧洲联盟下辖的一个超国家机关。在欧盟政治系统中,歐盟執委會主要是承担行政任务,因此大约相当于一个国家系统里的政府。然而歐盟執委會还有其他的功能。特别是在除了少数条约所列明的情况之外,歐盟執委會是唯一在欧盟立法程序中拥有立法权的。作为条约的监护人,歐盟執委會监督各欧盟成员国对欧盟法律的履行,而且歐盟執委會在必要之时可以在欧洲法院对欧盟成员国提起控告。 歐盟執委會的成员是“執行委員”(Commissioner),他们由各欧盟成员国政府提名,經由歐洲議會行使人事同意權後方得成為執委。 歐盟執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公務使用的語言是法語、德語與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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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合理可行和欧洲法院之间的比较

最低合理可行有8个关系,而欧洲法院有35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杰卡德指数为2.33% = 1 / (8 + 35)。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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