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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和美国州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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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和美国州份之间的区别

斯科特诉桑福德案 vs. 美国州份

斯科特诉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全称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简称斯科特案(Dred Scott case))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57年判决的一个关于奴隶制的案件,该案的判决严重损害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威望,更成为南北战争的关键起因之一。 黑人奴隶德雷德·斯科特随主人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和自由准州(Territory)威斯康星,并居住了两年,随后回到蓄奴州密苏里。主人死后,斯科特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自由,案件在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被驳回后,斯科特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期间由于《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Kansas-Nebraska Act)和“流血的堪萨斯”(Bleeding Kansas)的影响,此案被广泛关注,当选总统詹姆斯·布坎南和后来的总统亚伯拉罕·林肯都在公众场合表示将等待并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经过两次法庭辩论,最终9位大法官以7:2的票数维持原判,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撰写了判决意见,长达55页,主要论述以下3点:. 美国州份是指其主權與美國聯邦政府共享的五十個政治實體之一。由於各州的主權與聯邦政府共享,因此美國人同時是聯邦共和國的公民及其戶籍州的居民。各州民眾的戶籍與居住地是可更動的,在州與州之間搬遷不需要經過政府同意,除了受到特定法庭命令限制的人外(例如假釋犯或離婚伴侶共享監護權的兒童等)。 各州之內又劃分出不同的郡或同等地位行政區(county-equivalent),其中可能有各自的政府單位,但不具有主權。各州的郡或同等地位行政區架構組織不盡相同。肯塔基、--、賓夕法尼亞和維吉尼亞在其官方名稱中使用了「」(聯邦)而非「州」(State)。 美國憲法除了賦予了聯邦政府特定的權力,也對聯邦和各州政府設下權力範圍限制。州政府的權力是由各州人民透過該州自有的憲法賦予。各州同時認可美國憲法,因此其部分一部分的主權被轉移給了聯邦政府。根據第十修正案,「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或由人民保留。」 歷史上來說,州政府的主要責任範圍包括公眾安全(犯罪控制)、公眾教育、健康醫療、交通運輸和基礎建設等,但許多上述的項目現在都受到聯邦政府的資金補助和管理(主要是依據美國憲法中商業條款、稅收與支出條款和必要和適當條款)。 由於美國憲法經過多次修訂,其中各條款的解釋與應用也有所改變,主要的原則朝向中央化和合併進行,因此聯邦政府的角色漸漸變得比以前更加重要。對於方面一直有著許多爭論,議題包括各州與聯邦政府之間的權力和主權關係,以及每個人各自的權力等。對於各州權限的爭論也曾是美國南北戰爭的導火線之一。 美國國會有權核准新的州份在與其他各州平等的基礎下加入聯邦,最近一次的核准是1959年加入的阿拉斯加與夏威夷。美國憲法中没有提及各州是否有單方面從聯邦脫離或分裂聯邦的權力,但在南北戰爭後,美国最高法院已裁定分裂行為違憲。Aleksandar Pavković, Peter Radan,, p. 222, Ashgate Publishing, 2007.

之间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和美国州份相似

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和美国州份有(在联盟百科)7共同点: 南北战争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美国宪法美国州宪法美国国会美国最高法院违宪审查

南北战争

南北战争,或稱美國内戰(American Civil War),是美國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内战,發生於1861至1865年期間。參戰雙方為北方的美利堅合眾國(簡稱聯邦)和南方的美利堅聯盟國(簡稱邦聯)。 據估計約有10%的20-45歲北方男性和30%的18-40歲南方白人男性在戰爭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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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于1868年7月9日通过,是三条重建修正案之一。这一修正案涉及公民权利和平等法律保护,最初提出是为了解决南北战争后昔日奴隶的相关问题。修正案备受争议,特别是在南部各州,这些州为了重新加入聯邦而被迫通过修正案。 第十四条修正案对美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第二次制宪”之说,之后的大量司法案件均是以其为基础。特别是其第一款,是美国宪法涉及官司最多的部分之一,1973年有关堕胎权利问题的羅訴韋德案、有关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最終結果的及2015年裁定美國同性婚姻全國合法化的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等拥有里程碑性质的判决,均是以这一條款为基础。它对美国国内的任何聯邦和地方政府官员行为都有法律效力,但对私人行为无效。 修正案的第二至四款极少在法律诉讼中引用,第五款赋予国会执法权。第一款包括了多个条款:、、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護條款。公民权条款对公民权作出了宽泛的定义,推翻了美国最高法院在1857年斯科特诉桑福德案案中裁定非洲奴隶在美国出生的后代不能成为美国公民的判决。特权或豁免权条款经解读后的实际应用情况也很少。 正当程序条款禁止各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一条款经联邦司法部门的应用,把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内容应用到了各州,并且要求各州的法律必须满足实质性和程序性的正当程序要求。 平等保护条款要求各州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这一条款是1954年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的基础,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判决种族隔离制度违宪,之后又在其他多个案件裁决中推翻了针对不同群体人士的任何不合理或不必要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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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简称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为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首部成文宪法,该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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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州宪法

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宪法。从历史上看,州宪法的字数比美国宪法的7,500字多一些并且更多的是关于政府和人民日常关系的细节。例如:佛蒙特州的州宪法是8,295字而阿拉巴马州最近的1901年批准的州宪法是310,296个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宪法文件之间的不同的长度和细节规因于其不同的目的和用途。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的宪法都是相应一级的法律和政治组织的基础。但美国宪法规定了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州宪法描述了结构细节和那些不能给联邦政府的权力。 许多州认为一些解决具体问题的法律很重要从而将其非常详细的写入到州宪法中。另外所有州宪法都必须符合美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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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

美国国会(United States Congress)是《美国宪法》规定的立法机構,位於國會大廈。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其中立法权力归国会;行政权力归美国总统;司法权力归美国联邦法院。国会由經直接選舉產生的參議院议员與眾議院议员组成,每个议员代表其选区内的选民,但是作为一个整体,国会议员代表整个国家的选民,通过立法来规范政府與人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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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一般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联邦法院。根据1789年《美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最高法院对所有联邦法院、州法院和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诉讼案件具有最终(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斟酌决定权的)上诉管辖权,以及对小范围案件的具有初审管辖权。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最高法院通常是包括《美国宪法》在内的联邦法律的最终解释者,但仅在具有管辖权的案件范围内。法院不享有判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政治问题的执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政府的司法部门。 根据联邦法规,法院通常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八位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表决同意后任命的法官组成。一旦任命,法官享有终生任期,法官保留他们的职位直到去世、辞职、退休或弹劾(不过至今未出现法官被罢免的情况)。在现代话语中,法官通常分为倾向保守,适度或自由的法律哲学和司法解释。每位法官都有一票投票权,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近期有很多案件得到全票通过,但最受人瞩目的裁定不过一票之差,因此透露了法官的思想信仰及背后的哲学或政治类别。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大楼办公。 最高法院有时会俗称为SCOTUS(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字母缩写),类似于其他首字母的缩略词,如POTUS(美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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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

違憲審查(Constitutional review),或稱合憲性審查,是指基於權力制衡原則,由釋憲機關判斷命令、法律或者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憲法。对于个人行为的司法审查属于传统司法权,而违宪审查则起源于美国,在20世纪後,普遍发展為維護宪法机制的司法權力,是司法獨立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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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和美国州份之间的比较

斯科特诉桑福德案有101个关系,而美国州份有33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7,杰卡德指数为5.22% = 7 / (101 + 33)。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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