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间托拉斯和競爭法相似
托拉斯和競爭法有(在联盟百科)3共同点: 垄断,寡頭壟斷,标准石油。
垄断
垄断(Monopoly),或称卖者垄断、獨賣、獨佔,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与买方垄断相反。獨占者在市場上,能夠隨意調節價格與產量(不能同時調節)。壟斷能夠藉由在法律上獨享的特權、對供應來源的控制、或是企業間的聯手或協力行為來達成。 中國自古稱壟斷為“榷”。古代中國的鹽、鐵、茶長期屬於官營之壟斷事業,因有暴利之故,国家一旦出现了财政危机,為貼補國用不足,必然實行禁榷制度。 一般认为,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獨占廠商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产生垄断的原因有三个:.
寡頭壟斷
寡头垄断(英文:Oligopoly),一种由少数卖方(寡头)主导市场的市场状态。英语中这个词来源于希腊语中“很少的卖者”。在这种市场状态下,每个寡头都关注其他寡头的行为。寡头垄断下的市场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寡头们相互影响。一个寡头厂商作出的决策影响其他寡头厂商,也被其他厂商的决策影响。所以在作战略规划时,它要考虑其他市场参与者会对此决策可能作出的回应。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博弈状况。.
标准石油
标准石油(Standard Oil,又稱美孚火油公司、美孚洋行、紐約三達火油公司)是美国历史中一间强大的、综合石油生产、提炼、运输与营销的公司。於1870年以有限公司的形式在俄亥俄州成立,乃是當時世界上最大的煉油廠商。在1911年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為非法壟斷之後,這家世界上出现最早规模最大跨国公司的爭議史才得以結束。 標準石油最初通過橫向整合煉油行業主宰成品油市場,後來改用垂直整合。該公司是商業托拉斯發展的創新者。標準石油托拉斯精簡生產與物流,從而降低了成本並削弱競爭對手。競爭法批評人士指責標準石油使用激進價格摧毀競爭對手,形成威脅消費者權益壟斷。 约翰·洛克菲勒是它的创办人、主席与大股东,虽然它使得洛克菲勒成为近代历史中最富有的人,但因为它呈成倍的成长速度,又采用虽然合法但是排挤许多小商企的策略,标准石油受到了公众的广泛批评。其他标准石油的著名主要人物包括:、度假村的建造者与的建造者亨利·罗杰斯。.
上面的列表回答下列问题
- 什么托拉斯和競爭法的共同点。
- 什么是托拉斯和競爭法之间的相似性
托拉斯和競爭法之间的比较
托拉斯有22个关系,而競爭法有120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3,杰卡德指数为2.11% = 3 / (22 + 120)。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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