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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和法務部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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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和法務部調查局之间的区别

懲治叛亂條例 vs. 法務部調查局

《懲治叛亂條例》為中華民國政府過去為壓制叛亂國家者所制定的刑事特別法,民國38年(1949年)5月24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6月21日公告施行,全文共13條。該法是當時動員戡亂時期執政的國民黨政府為安定國家政局而制定,但國民黨政府在民國38年從中國大陸退守臺灣並實施戒嚴後,反而成為壓制政治異議者的主要工具。該法在戒嚴解除近四年後的民國80年(1991年)5月22日才廢止。. 法務部調查局(簡稱調查局、MJIB),是中華民國政府的犯罪偵查與情報機構,隸屬於法務部。總部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於省及直轄市設有調查處與航業調查處,於各縣市設立調查站。 負責執行維護國家安全與偵辦重大犯罪之工作;另於北部、中部、南部、東部等4個地區設立機動工作站,作為專責辦案單位。肅貪工作領域,職責類似香港廉政公署或新加坡貪污調查局;防制毒品業務,職責相近美國緝毒署(DEA)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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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是中華民國的治權機構,其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911年肇建於武昌的中華民國軍政府,之後歷經南京臨時政府、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國民政府等多次政權替換。現今在臺灣地區的中華民國政府體制基於1947年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以及1991年首次制定的憲法增修條文,分為中央、地方兩大層級。 中華民國施行「一府五院」的中央政府組織,別稱「中樞」:「一府」是指總統、副總統、以及總統之幕僚單位(總統府、國安會等),「五院」則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下屬各政府機構,此乃依照孫中山自創之五權憲法理論,將國家治權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種,並分別設置一個「院」來執行。地方政府架構則分為省╱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等三級,但省的功能於1998年起虛級化,故一般均將省級剔除;原本屬於省轄下的縣、市,在省虛級化後實際上與直轄市同屬中央政府直轄。現今所稱的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有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 中華民國政府也是迄今唯一曾經同時統治臺海兩岸的行憲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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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和法務部調查局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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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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