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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制和武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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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制和武装力量之间的区别

徵兵制 vs. 武装力量

徵兵制,是一種國家徵募軍人的制度,亦稱為義務役、常備役、充員兵役等,意指全體國民,如符合一定條件(通常是年滿法定年齡,且身體健康、無殘疾的男性),均須強制性加入軍隊服役一段時期(通常由半年至三年不等,視乎國家及軍種而定)。與募兵制(亦稱為志願役)為相對用詞。由於義務役成員是強制性、非自願及非終生性,因此實施徵兵制的國家通常會同時實施募兵制,容許自願選擇以軍人為長期職業的人士,在義務役期完畢後,繼續在軍隊服役。一般士兵由徵兵而來,士官幹部、軍官幹部則主要採志願方式招募,除非志願方式招募不足者,如中華民國每年都會舉辦預官預士考試,招考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義務役青年,使之在服役期間晉升為下士士官或者少尉軍官。 中華民國及大韓民國的義務役制度,近年來常發生棒球球員、藝人的兵役問題。雖然兩個地方法律明文規定男性有服兵役的義務,但仍有一定的轉圜空間;有部分的棒球球員與藝人在國際上有知名度,但因為兵役問題可能導致事業中斷,兵役機關會採取彈性的方式使被徵召入伍的藝人與棒球球員擔任為期十二天的「補充兵」。此外,臺灣和韓國的資訊產業發達,為求有效利用資訊產業人才,兵役機關會彈性實施「研發替代役」制度。. 武装力量(Armed forces)意為在政府支持下,一個國家拥有武器与兵力的组织性力量。武装力量與軍隊(military)經常被認為是同義詞,但严格意义上来说,這兩者間仍有所不同:武裝力量除了正規軍隊之外,還包括了非正規的準軍事部隊。武裝力量的存在,主要是作為政府達成政治目標的手段之一。 對於武裝力量的研究,稱為軍事學。.

之间徵兵制和武装力量相似

徵兵制和武装力量有(在联盟百科)7共同点: 士官士兵军人国家軍官軍隊法律

士官

士官,又稱軍士。一般國家的軍隊體制裡,軍人分為軍官、士官及士兵三大體系,各有其任務執掌。大部分士官通常由士兵考試或選拔出來,不一定經過專業軍校教育,負責輔佐軍官、帶兵和前線戰術作為。 士官由低階逐階晉升,通常分為下士、中士、上士,以及士官長(又稱軍士長,由低至高為:三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一等士官長)等軍銜。編制上多以士官長擔任士官督導長,士官擔任班長,一個班下轄三到伍,每個伍為三人左右。編制的實際運用上,可以用較低軍階的人員擔任高階職務,稱為「佔缺」。如以上士擔任士官督導長。 在員額不足的部隊中,會選拔資深或能力優異的士兵充當-准-下士(以兵代士),是為「伍長」。戰時領導三至五人的步兵作戰隊伍。 日本語與韓國語的「士官」是指「軍官」,又稱「將校」。至於華語的「士官」,在日本稱作「下士官」,包含著軍曹與曹長等,而自衛隊士官階層的隊員則稱作「曹」;韓語則稱作「副士官」(부사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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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

士兵或兵,在其最一般的意義上說,是自願或義務兵役制根據招募到的人以保衛國家的主權,接受培訓和裝備,以保衛國家和它的利益。作為這些武裝部隊的一員,他成為軍隊中的有組織的軍人。在戰士的軍隊中鴻溝群體通常在裝備或武器不同區分不同的兵種,如步兵,海軍陸戰隊,砲兵,騎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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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

军人,是对在国家军队中服役的军职人员的称呼,包括戰鬥人員和軍官,類似古代的武士、騎士。其职责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時亦參與非戰鬥性的包括救災等工作。 丘八與兵痞是中國古代对兵士的贬义旧称。兵油子是长期当兵并沾染了恶习的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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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国或国家,有時又作邦。从广义的角度,国家是指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血统、领土、政权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从狭义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參見主權國家。 一般国家行政管理当局是国家的象徵,它是一種擁有治理一個社會的權力的国家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內擁有外部和內部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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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

軍官,本義為國家授權至軍中管理軍隊的官員,軍官往往象徵著國家軍隊的威權性,是軍隊最高的管理幹部,一般由尉級至將級的人員擔任,在軍中擔任領導軍隊,指揮領導或技術幕僚(或稱參謀)的職務,前者擔任的職務名稱有排長、連長、營長或旅長等,後者幕僚職則有人事官、訓練官或情報官等等,一般在現代國家的軍隊體制,軍人分為軍官、士官、士兵三大體系,各有其任務執掌,而軍官在位階上高於士官及士兵,擔任領導及幕僚的職務。 在古中國各個朝代,對軍官的稱呼不一,有武將、武官、武吏等稱呼,軍官一詞,最早出現在漢朝,《漢書·百官公卿表》載:「騪粟都尉,武帝軍官,不常置。」元朝, 官員分為民官、軍官。 在皇帝的詔、敕和公事行文中,對軍官的升、降、襲職、退休等已有規定。如,在邊界地區「鎮守三載無虞者,……軍官升一階”(《元史》卷二十四);“軍官有功而升职者,舊以其子弟襲職,陣亡者許令承襲,若罷去者,以有功者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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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

軍隊也稱為武装力量,是被授權及武器来保護其國家和全部或部分人民的利益的正規武装力量。軍隊的任務一般會是保護國家及人民,以及對其他國家發動戰爭。也有些國家的正規武装力量不稱為軍隊,例如完全軍事化的日本自衛隊、德國聯邦國防軍。 今日一般國家的軍隊大約包括陸軍(或包含憲兵)、海軍(或包含海軍陸戰隊)、空軍(或包含防空部隊)等軍種所組成,有些還包括特種部隊、戰略飛彈部隊、太空部隊、電子戰部隊等。並在軍人之中劃有軍官、士官、士兵等軍階。軍隊可以利用國家義務役或者募兵來補充兵源。 軍隊在社會中還有其他的機能,包括推動政治議程(甚至最極端的軍政府)、保護經濟利益、內部的群眾控制、建設、緊急事件的處理、社会仪式、守衛重要區域等。軍隊也會有獨立的次文化,也可能會發展其獨立的基礎設施,可能包括住屋、學校、公共設備、食物生產及銀行等。軍隊事務泛稱為軍事。 士兵是組成軍隊的要素之一,其起源比信史本身還要久。古典时代就有很多軍事領導及權力的記錄。西元前1274年的卡迭石战役是決定拉美西斯二世登基的重要事件之一,也在紀念碑上記載。一千年後中國的秦始皇也用陪葬的兵马俑展現其軍力Terra cotta of massed ranks of Qin Shi Huang's terra cotta soldiers。古罗马很注重軍事,留下許多相關論文及著作,也包括許多凯旋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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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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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制和武装力量之间的比较

徵兵制有126个关系,而武装力量有46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7,杰卡德指数为4.07% = 7 / (126 + 46)。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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