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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墨菲和美国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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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墨菲和美国最高法院之间的区别

弗兰克·墨菲 vs. 美国最高法院

威廉·弗朗西斯(弗兰克)·墨菲(William Francis (Frank) Murphy,)是一位美国法理学家、政治家。. 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一般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联邦法院。根据1789年《美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最高法院对所有联邦法院、州法院和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诉讼案件具有最终(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斟酌决定权的)上诉管辖权,以及对小范围案件的具有初审管辖权。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最高法院通常是包括《美国宪法》在内的联邦法律的最终解释者,但仅在具有管辖权的案件范围内。法院不享有判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政治问题的执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政府的司法部门。 根据联邦法规,法院通常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八位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表决同意后任命的法官组成。一旦任命,法官享有终生任期,法官保留他们的职位直到去世、辞职、退休或弹劾(不过至今未出现法官被罢免的情况)。在现代话语中,法官通常分为倾向保守,适度或自由的法律哲学和司法解释。每位法官都有一票投票权,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近期有很多案件得到全票通过,但最受人瞩目的裁定不过一票之差,因此透露了法官的思想信仰及背后的哲学或政治类别。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大楼办公。 最高法院有时会俗称为SCOTUS(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字母缩写),类似于其他首字母的缩略词,如POTUS(美国总统)。.

之间弗兰克·墨菲和美国最高法院相似

弗兰克·墨菲和美国最高法院有(在联盟百科)2共同点: 美國司法部長美国

美國司法部長

美國司法部長(United States Attorney General),或稱美國總法務官,是美國司法部的首長,被認為是美國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職責是替美國政府處理法律事務及對美國法务部門進行監督。美國司法部長是美國內閣成員之一,且職務設立的時間比美國司法部還早,是內閣中唯一不使用「部長」頭銜(Secretary)的成員,在總統繼任順序中排名第七,是相當重要的內閣職位。其任命方式為美國總統上任後提名,由美國參議院批准產生,而總統有權隨時解除其職務。 美國司法部長職位設立於1789年,當時職責是代表联邦政府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訴訟、指控和處理有關聯邦政府的法律事務,第二是向總統或政府部門首長就法律問題提供意見或建議。1870年,美國司法部成立以支援其工作。現任司法部長是傑夫·塞申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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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美利堅合眾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簡稱为 United States、America、The States,縮寫为 U.S.A.、U.S.),通稱美國,是由其下轄50个州、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五个自治领土及外岛共同組成的聯邦共和国。美國本土48州和联邦特区位於北美洲中部,東臨大西洋,西臨太平洋,北面是加拿大,南部和墨西哥及墨西哥灣接壤,本土位於溫帶、副熱帶地區。阿拉斯加州位於北美大陸西北方,東部為加拿大,西隔白令海峽和俄羅斯相望;夏威夷州則是太平洋中部的群島。美國在加勒比海和太平洋還擁有多處境外領土和島嶼地區。此外,美國还在全球140多個國家和地區擁有着374個海外軍事基地。 美国拥有982萬平方公里国土面积,位居世界第三(依陆地面積定義为第四大国);同时拥有接近超过3.3億人口,為世界第三人口大国。因为有着來自世界各地的大量移民,它是世界上民族和文化最多元的國家之一Adams, J.Q.; Strother-Adams, Pearlie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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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墨菲和美国最高法院之间的比较

弗兰克·墨菲有9个关系,而美国最高法院有148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2,杰卡德指数为1.27% = 2 / (9 + 148)。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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