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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任上訴法官和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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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任上訴法官和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之间的区别

常任上訴法官 vs. 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

常任上訴法官(),簡稱上院法官(),是指根據《1876年上訴司法權法令》任命,負責在英國上議院行使其司法職能的法官,對本土絕大部份案件扮演終審法院法官的角色。一眾常任上訴法官之中,地位最高的一位稱作首席常任上訴法官,地位相當於後來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院長。 隨著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在2009年10月1日設立,上議院已不再擁有司法職能,常任上訴法官一職也隨之廢除。最後一批的常任上訴法官大部份均過渡成為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法官,他們從最高法院退休以前,均暫時喪失原有在上議院投票和發言的權利。. 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系统中除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外第二高级的法院。在1875年成立,现在共有37名法官审理刑事和民事的上诉案件,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分别由各自的庭长领导。刑事法庭审理来自治安法院和王室法院的上诉案件;民事法庭则审理来自郡法院和高级法院的案件。案件要上诉到上诉法院,需要得到下级法院或上诉法院的许可。上诉法院的判决在獲得上訴許可後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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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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