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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丹死亡行军和战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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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丹死亡行军和战争罪之间的区别

巴丹死亡行军 vs. 战争罪

巴丹死亡行軍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著名的戰爭罪行與虐待俘虜事件,与新加坡大屠杀、南京大屠杀并称为日本在二战期间的远东三大暴行。. 战争罪是“武裝衝突時违反战争法或國際人道法的行为”,包括“谋杀、虐待、或将被占领土上的平民居民驱逐至劳改营”,“谋杀或虐待战俘”,杀害人质、“肆意摧毁城镇和村庄,以及任何不具备正当军事或民事必要性的破坏。” 类似的概念,如背信弃义,已经作为文明国家间的习惯法存在多个世纪,但这些习惯法规则首次作为国际法写入法典是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战争罪的现代理念在纽伦堡审判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以1945年8月8日《》中的定义为基础,成為纽伦堡原则。除了战争罪,《纽伦堡法庭宪章》还定义了和危害人类罪,这两种罪行也常常发生在战争期间并与战争罪同时出现。 《海牙第四公约》第22条(战争法: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10月18日)规定“交战者在损害敌人的手段方面,并不拥有无限制的权利”,而且上个世纪,许多其他条约都引入了对交战者施加限制的明确法律规定(另见有关战争法的国际条约)。有些条款,例如海牙公约、日内瓦公约以及危害种族罪公约中的一些条款,被视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其他条款只对部分人员具有约束力,条件是他们所属的交战国是施加限制的条约的缔约国。.

之间巴丹死亡行军和战争罪相似

巴丹死亡行军和战争罪有1共同点(的联盟百科): 南京大屠殺

南京大屠殺

南京大屠杀(日中歴史共同研究報告書)是侵华日军在大日本帝国侵华战争全面升级的初期占领中华民国首都南京后实施的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大規模屠殺、強姦以及纵火、抢劫等战争罪行与反人类罪行。日军暴行的高潮从1937年12月13日攻占南京开始持续6周以上,直到1938年2月才开始有所收敛。据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军事法庭的有关判决和调查,在大屠杀中有20万以上乃至30万中国平民和战俘被日军杀害,在大屠杀第一个月内约2万中国妇女遭日军奸淫,南京城的三分之一被日军纵火烧毁。 1945年日本投降后,1947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军事法庭认为南京大屠杀中有超过20万的中国人被日军杀害。在中国,自1947年南京军事法庭审判以来,认为约有30万人在大屠杀中遇难。在日本,日本政府承认“发生过杀害非战斗人员和掠夺等行为”,但对遇难人数则暧昧不清。日本学界对遇难人数的估计有20万人、4万人、2万人等几种,也有认为南京大屠杀不存在的“否认派”。“否认派”的论调得到部分日本政商势力的支持,在华人區引起反感,这也使得南京大屠杀成为严重影响中日关系的主要历史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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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丹死亡行军和战争罪之间的比较

巴丹死亡行军有24个关系,而战争罪有40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杰卡德指数为1.56% = 1 / (24 + 40)。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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