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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和臺灣白色恐怖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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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和臺灣白色恐怖時期之间的区别

宿舍 vs. 臺灣白色恐怖時期

宿舍,是一种供学生、职工或组织成员居住的房屋,居住人數從單人多至十几人不等。宿舍的設備從只有基本的床舖及共用的衛浴設備,到有廚房可供住宿者自行煮食、有電視機及運動器材不等。不過,高級職員的宿舍又與豪宅無異。前者是寄宿學生或職員的福利,宿生間是同輩職工,非親屬父母等關係,宿舍主持或管理人員稱為「舍監」。 而高級職員的宿舍,容許企業管理層及其家庭成員同住,甚至有私家游泳池等設施,生活及消費全包,視乎僱傭合約條款、勞動法等而定。 平常的宿舍有守則,傳統宿舍受到男女授受不親等保守觀念影響,通常男生、女生,大多數宿舍為男女分棟或同棟不同樓層,有些宿舍為男女同宿,舍員要参與自治。甚至如大學生,以自己居住的宿舍名稱為榮,不時舉行各種舍際競賽。 相對於建築宿舍供宿生居住,大學或者組織可以提供津貼,協助有居住需求的成員,在私人房地產市場租屋住。在資本投資及快速反應上,住宿津貼比較宿舍供應更加靈活。另外也有與校外建商或屋主合作,承租或價購房屋再供給宿生居住,以降低自行興建所需費用及土地空間。. 臺灣白色恐怖時期,指中國國民黨主政的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進行的白色恐怖統治,期間從1949年5月20日至1991年5月22日為止。中華民國臺灣省政府主席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頒布《臺灣省戒嚴令》,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起在臺灣省全境實施戒嚴。同年5月24日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懲治叛亂條例》,為針對中國共產黨叛亂的特殊狀況而實施,實際上,透過此「特別刑法」造成許多冤假錯案,剷除異己、鞏固極權主義的領導中心,對於批評或反對政府者、持不同政見者(如主張臺灣獨立、左翼等等)進行整肅迫害,任意冠上意圖顛覆政權之罪名,將刑罰範圍極度擴張。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等情治單位藉由特別刑法充當政府整肅異己的工具,罔顧基本人權、民主、自由等、無所不在隨時隨地監控人民,對言行可疑人士或持不同政見者炮製假案、予以扣上匪諜的帽子,在全國各地濫捕、濫殺、刑求毆打及沒收財產,造成大量的冤死、冤獄、傷殘,人民的生命、財產、健康,以及心靈上遭受嚴重損害。 雖然中華民國政府宣告自1987年7月15日起解嚴,「名義上」白色恐怖已經結束,臺灣平民不再受到嚴厲的軍法審判,但是《懲治叛亂條例》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仍然持續鎮壓與政府持不同政見者。1991年5月9日,法務部調查局幹員未知會國立清華大學校方,於清晨五時許進入清大學生宿舍拘提歷史研究所碩士生廖­偉程,引發臺灣社會與大學校園劇烈反彈。5月9日,清大學生到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靜坐抗議。5月12日,抗議的教授及學生於中正紀念堂靜坐,二十多名教授遭到鎮暴警察以棍棒毆打。5月15日,上千名臺灣各大學學生發動罷課並佔領臺北車站大廳靜坐六天五夜,要求「廢除懲治叛亂條例、反對政治迫害」。5月17日,立法院通過廢除《懲治叛亂條例》,5月22日正式宣告廢止。1998年6月17日中華民國立法院通過補償條例,成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十五年間補償10067件,其中死刑809人,包括:二二八事件、澎湖七一三事件、孫立人部屬郭廷亮案、柏楊案、李敖、雷震案、美麗島案(除了林義雄可能因林宅血案未破堅持不領補償金)等。但約1500名受難者未提出申請。基金會執行長希望基金會結束營運後能與二二八基金會合併成為「國家人權基金會」,繼續保障未申請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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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和臺灣白色恐怖時期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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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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