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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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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之间的区别

家庭 vs. 残疾人权利公约

家庭是一種以婚姻、血緣、收養或同居等關係為基礎而形成的共同生活單位由婚姻组成的家庭关系,經由生育孩童,产生出以血緣為連帶的家庭成员。除此之外,家庭也可以由收养而建立的亲子关系组成。 家庭这个词还可以进一步扩展延伸至祖先辈,比如家谱中所列举的人;而横向也涵盖了姻亲关系在内的亲属;当然,也有用于没有亲戚关系的人,如,同住在一间房屋里的其他人所构成的。 因共同的生活,常常会把一家与一户混淆,一家组成一户,则会把住所内的房客和寄宿者统计在内。由于血缘,家庭也会与家族混淆,但一个家族可分为好几户。家庭常与婚姻混淆,复杂的习俗确定着家庭内同居的男女关系,婚姻既包含關係的建立和终止,也包含相互的义务和承诺。 核心家庭通常由雙親,加之其子女,同居在私人的或单独的房屋。扩大至包含一起住的祖父母、親戚,甚至包括已婚子女以及他们的伴侣和后代的,即所谓大家庭。由於資本主義的意識形態,西方國家通過的社會法案,強調核心家庭的成員應該住在一起,而比較疏遠的人應該分開居住。儘管由於意識形態和法案壓力,很大比例的家庭,並不符合核心家庭的樣貌。. 《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于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有关保护残疾人人权的国际公约,亦稱《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CRPD。这条公约是由192个会员国代表,与90个非政府组织代表,在2006年8月25日联合国特别会议中达成的草案。2006年12月13日聯合國通過CRPD。 CRPD為21世紀第一個人權公約,影響全球身心障礙者之權利保障,也是联合国所通过的国际性公约中,第一次用於保护残疾人人权的公约。為聯合國促進、保障及確保身心障礙者完全及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促進固有尊嚴受到尊重,降低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上之不利狀態,以使其得以享有公平機會參與社會之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領域。 公约的内容在2007年3月30日向国际間公開。2008年5月3日,《残疾人权利公约》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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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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