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和英国合同法
契约和英国合同法之间的区别
契约 vs. 英国合同法
契約(或合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契約關係(例如 )。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英国合同法是英国规定合同的法律。它继承自中世纪商法,受过司法能动主义的影响,因此与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印度等邦联国 以及美国的合同法有共同之处。由于英国是欧盟成员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成员,此法律目前正在逐渐调整。 可以由法庭强制执行的协议就是合同。因为合同是任意之债,不同于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所以英国法律尤其重视验定人们确实允诺过法庭上涉及的约定。通常来讲,一方作出要约,另一方接受该要约(表示同意,或履行要约条款)之后,就形成合同。如果合同条款是确定的,并且当事人的行为表明他们答应这些条款,通常情况下此协议就可强制执行。某些合同还要求要正式的签名手续和见证人——比如像土地买卖这种大笔交易。对于这类合同,英国法比其他欧洲法要求更严,它要求所有当事方为该议定交易都要提供有价值的事物(称为約因),这是强制执行的前提。 合同可亲自签订,也可由代理人代理委托人签订。代理人需在通常正常人判断该代理人有权行事的范围内行事。原则上,英国法赋予人们协定约定内容的高度自由。协议中条款与明示诺言并存,明示诺言引用其他条款。协议中条款也可与双方交易过程潜在并存。这些条款由法庭作出解释,法庭要在他们的交易场景下,从客观观察者的视角寻定各当事方的真实意图。若不足以寻定,法庭的标准做法是指出隐含条款以填补空缺。不过20世纪期间司法机构和立法机构越来越多地时候是删去离奇和不平等的条款,特别会对消费者、雇员和佃户等议价能力较弱方加以照顾。 合同法在协议正常履行时起到最好的作用。此时各方都明瞭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无需求助于法院。然而若发生不可预期之事件,使得协议難以或無法执行,法庭的标准做法是认定各方均想摆脱他们的义务。也可能出现单方违反合同条款的状况。如果合同没有实质履行,那么不可歸責之一方有权停止履行該契約,并可請求损害赔偿,以获得合同履行时自己能得到的利益。不可歸責之一方有责任减少自己的损失,他不能要求对合同违约所导致的过于间接的损害进行赔偿。但英国法中的补救措施也基于要好好充分利用所有损失的完全赔偿的原理。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会进而要求可歸責之人返還因违约所获得之利益,也可能要求履行契約,而不是金錢赔偿。还可能出现合同可撤销的状况。对于某种特定的合同类型,一方没能公开足够的信息或者在洽谈时做了失实陈述,则合同可撤销。如果签订人在表面上达成协议时被胁迫、受不正当压力或被利用了弱点,这种不合理协议可以免除。对于儿童,无行为能力者以及其代表完全超出所赋职权而行事的公司,如果他们不具备做出签约决定的实际行为能力,则受不被所签协议约束的保护。有些交易被认定为非法,依据某项成文法或者国家政策不受法庭保护。理论上,英国法律希望坚持的原理是,人们仅在给予某个合同以知情和真正的同意时,才受合同约束。.
之间契约和英国合同法相似
契约和英国合同法有1共同点(的联盟百科): 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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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和英国合同法之间的比较
契约有16个关系,而英国合同法有22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杰卡德指数为2.63% = 1 / (16 + 22)。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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