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和私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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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和私掠之间的区别
契约 vs. 私掠
契約(或合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契約關係(例如 )。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私掠是指由国家颁发私掠许可证,授权个人攻击或劫掠他国船只的行为。执行私掠的船只通常被称为私掠船或武装民船,船长通常被称为私掠船长。严格来说,只有在战时,私掠行为才是被允许的。在16至19世纪间,武装民船通常被认为是属于国家海上武装力量的一部分,其性質類似陸軍常見的雇傭兵。 私掠船通常被利用来破坏敌国的海上贸易线。对于海上力量弱小的国家来说,这是一种战胜强大敌人的好办法。不少国家使用这种方法在不花费大量经费的情况下,建立起自己的海上武装力量,同时还培养了大量优秀水手和军官。私掠船攻击敌船所获得的货物通常会在指定地点拍卖。其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归船长、船员和授权国(皇室)所有。必要的时候,私掠船还会被征调为军舰参加战斗。例如1588年,英国著名的私掠船长弗朗西斯·德雷克(Francis Drake)就作为副指挥参加了击败西班牙无敌舰队的英西大海战。 私掠船的船员通常鱼龙混杂,有原商船船员、海盗、罪犯、赌徒等等,但船上的要求就比商船严格得多。而且私掠许可证就像一个契约,控制着私掠行动,比如只能针对某个国家,只能在某个海域攻击等等。这和海盗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私掠船长破坏了该契约,就很可能被要求赔偿对方的损失甚至被取消许可证。历史上,一些私掠船长和船员因为攻击了己国或友好国的船只而最终成为了真正的海盗,比如威廉·基德(William Kidd ),他最后被己国通缉、逮捕并判处死刑。.
之间契约和私掠相似
契约和私掠有(在联盟百科)0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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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和私掠之间的比较
契约有16个关系,而私掠有20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0,杰卡德指数为0.00% = 0 / (16 + 20)。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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