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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和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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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和懲罰性賠償之间的区别

契约 vs. 懲罰性賠償

契約(或合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契約關係(例如 )。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懲罰性賠償,或示範性賠償,是一種特殊的,旨在改變或防止被告或其他人參與或從事與該案件相似的事項。 雖然懲罰性損害賠償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補償原告,但原告可因此獲得全部或部分懲罰性賠償帶來的回饋。 通常,補償性賠償不足以救濟時,原告獲得懲罰性賠償。法庭可能通過這一手段來避免原告未獲得充分補償,也以此糾正未查明的侵權行為,並為刑事司法系統避免一些爭訟。 在難以查明的違法中,懲罰性賠償格外重要。 然而,在支持懲罰性賠償的司法系統下給予的賠償金可能難以被不支持懲罰性賠償的司法轄區下被執行。例如在美國案件中一方獲得的賠償金會難以被歐洲法院認可,後者認為懲罰性賠償是對的破壞。 由於懲罰性賠償通常超過了原告可證明的傷害,懲罰性賠償僅僅在特殊的案例中適用。一般是根據侵權責任法,在被告行為特別惡劣時,才會存在懲罰性賠償。通常而言,懲罰性賠償不適用於合同爭議。而在美國主要的例外是保險背信案例,當保險人的違約是所謂相當於打破了「隱含的良好信任與公平處置的規約」時,違約被認為應負以懲罰性賠償(以保護保險政策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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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和懲罰性賠償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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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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