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壠語和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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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壠語和契约之间的区别
大武壠語 vs. 契约
漢人遷台之前的台灣南島語言分布圖(按 Blust, 1999)Blust, R. (1999). "Subgrouping, circularity and extinction: some issues in Austronesian comparative linguistics" in E. Zeitoun & P.J.K Li (Ed.) Selected papers from the Eigh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ustronesian Linguistics (pp. 31-94). Taipei: Academia Sinica..東台灣"蘭嶼島(深紅色)表示為使用馬來-玻里尼西亞語族巴丹語群達悟語的區域. 大武壠語(Taivoan、Taivuan),又稱大滿語,是台灣原住民族之一大武壠族人所使用的語言,現為沈睡語言,僅留部分的民謠以及傳統的祭儀歌謠,或存於偏遠部落的老人或尪姨口中。為台灣原住民語言之一種,屬於南島語系的次語群,亦歸類為台灣南島語第6群。昔日分布於台南、高雄一帶的丘陵、平原、及河谷等地帶,如:(原)高雄縣小林村。 日本語言學家小川尚義、前中研院史語所副所長李壬癸博士及前東京大學語言學教授土田滋根據荷治至日治時期語料,判斷大武壠語與西拉雅語及馬卡道語三者間差異相當大,應屬於不同的語言,並認為一向被認為以西拉雅語撰寫的荷治時期基督教傳教文獻《馬太福音》應至少有半數以上由大武壠語書寫,非西拉雅語。. 契約(或合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契約關係(例如 )。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之间大武壠語和契约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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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壠語和契约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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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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