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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国和日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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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国和日本法律之间的区别

大日本帝国 vs. 日本法律

大日本帝國(;中文又譯為日本帝國)是日本在1936年至1947年間所使用的國號,在法律使用上最早出現於1889年公佈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在1936年後才成為日本官方文件上的通用國號。現在「大日本帝國」一詞主要是指日本在1868年江户时代結束至1947年新憲法施行之間的歷史時期。 日本經過王政復古大號令及戊辰戰爭後,政治權力從武家(幕府)重回天皇手中,開始了明治維新現代化進程。《大日本帝國憲法》於1889年發布,至1890年11月29日召集了第1回帝國議會。由明治時代開始,日本積極向外擴展勢力範圍,國力逐漸壯大,成為當時世界上唯一位於東方世界的列强。从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中叶,日本曾经在中国的五个城市中开辟过专管租界,有天津日租界、苏州日租界、杭州日租界、重庆日租界和汉口日租界。1902年1月30日,日本與英國結成同盟,雙方的友好關係一直延续到1923年盟約失效。二十世紀初,加藤高明内閣於1925年3月公佈《普通选举法》,同年4月22日為抑制國內共產主義運動,公佈了《治安维持法》,於5月12日起施行。《普通选举法》在1928年2月20日舉行的第16回眾議院議員總選舉得到實行,自加藤高明以后的六代内阁皆为众议院多数党交替组成的政党内阁,由立憲政友會及立憲民政黨两大政党轮替执政,開始了「宪政之常道」的惯例。 1930年代中期後,自1912年第一次護憲運動以來的政黨政治日漸衰落。早年军部興起法西斯主義,在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後,军部便乘機制造了一连串政变。1936年,日本爆发二二六政变事件,事後军部扶植了傀儡广田弘毅内阁掌政,广田弘毅按军部的意思改组政府,规定内阁中的陆海军大臣必须由中将以上的现役军人担任,使内阁成为军部的傀儡。日本自始确立了其军国体制,統制派與大政翼贊會掌控了政治權力。1936年11月与納粹德國签定《反共产国际协定》,次年意大利加入。1937年7月7日盧溝橋事變後,日本向中國宣戰。1940年9月27日,大政翼贊會促成了《三国同盟条约》的簽定,日本成為軸心國成員之一。珍珠港事件後,美國參與了太平洋戰爭。日本於1945年8月15日向同盟国投降,成為軸心國陣營最後一個退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國家,这也意味着大日本帝国已名存实亡。隨後同盟國實施軍事占領,同時修改憲法與改造政治制度。1947年《日本國憲法》頒布後,日本官方不再以此為正式國號。1951年9月8日,《三藩市和約》簽定,日本才结束长达七年的盟军占领时期,并恢复正常国家地位。 這是日本歷史上的一個重要時期。大日本帝國自1868年明治天皇发表《五条御誓文》至1947年修改憲法為止,存在79年,帝国的疆域在1942年达到最盛,控制着大约74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和1億多的人口,这大約相当于当时世界总人口的百分之六。期間,大日本帝國在经济、文化、政治和军事上的成就达到很高的水平,自明治維新主張脫離亞洲開始的國力提昇,使日本很早就進入發達國家行列。大日本帝國時期的日本經歷迅速現代化,出現空前的科學發現和技術創新,對後世的發展有着深遠影響。這段時期的日本積極進行軍事擴張,先後經歷中日甲午战争、日俄戰爭,以及兩次世界大戰,塑造了近現代東亞的政治局勢,戰爭同時為世界各國遺留不少歷史爭端,至今仍未能平息。. 日本法律之現代化以歐洲法律體系為基礎。在明治時代初期, 歐洲法系,特別是德國與法國的民法 ,是日本法律體系的模版。 然而在二戰後,日本法律體系經歷了一次司法改革: 對保障人權最重要的憲法性質法律和刑事訴訟法依照美國模式進行了大規模修改。 可以說,日本法律體系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體。 日本憲法是二戰戰敗後於1946年開始實行的,該憲法包含了三十一條關於人權的條款,也確立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M.

之间大日本帝国和日本法律相似

大日本帝国和日本法律有(在联盟百科)8共同点: 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大日本帝國憲法明治日本日本天皇日本國會日本国宪法日本国政府

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

同盟国军事佔领日本(),又稱盟總時期,是指日本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並無條件投降後,由美國為首的同盟國实施軍事佔領的時期,自1945年9月2日日本正式投降後開始,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後結束。 名義上,同盟國對日本的軍事佔領事務是由戰時與日本相關的國家共同負責,實際上均由美國主導。在這段時間內,日本政府仍然正常運作,但受同盟國的駐日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GHQ/SCAP)掌控。為消除戰前軍事獨裁的餘緒,占領當局對日本實施許多變革,其中最大的影響是政治制度的改造,透過制定新憲法,使得日本從明治時代以來的帝國體制轉型為自由民主制國家,也放棄維持軍隊與宣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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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憲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君主立憲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在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帝國宪法”或“明治宪法”。相对於现行日本国宪法,也被称作“旧宪法”。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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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

明治是日本明治天皇在位期間使用的年號,時間為1868年10月23日(旧历9月8日)至19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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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日本國(),是位於東亞的島嶼國家,由日本列島、琉球群島和伊豆-小笠原群島等6,852個島嶼組成,面積約37.8万平方公里。國土全境被太平洋及其緣海環抱,西鄰朝鮮半島及俄罗斯,北面堪察加半島,西南為臺灣及中國東部。人口達1.26億,居於世界各國第11位,當中逾3,500萬以上的人口居住於東京都與周邊數縣構成的首都圈,為世界最大的都市圈。政體施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天皇為日本國家與國民的象徵,實際的政治權力則由國會(參眾兩院)、以及內閣總理大臣(首相)所領導的內閣掌理,最高法院為最高裁判所。 傳說日本於公元前660年2月11日,由天照大神之孫下凡所生之後代磐余彥尊所建,在公元4世紀出現首個統一政權,並於大化改新中確立了天皇的中央集权體制。至平安時代結束前,日本透過文字、宗教、藝術、政治制度等從漢文化引進的事物,開始衍生出今日為人所知的文化基礎。12世紀後的六百年間,日本由武家階級建立的幕府實際掌權。17世纪起江户幕府頒布锁国令,至1854年被迫開港才結束。此後,日本在西方列強進逼的時局下,首先天皇從幕府手中收回統治權,接著在19世紀中期的明治维新進行大規模政治與經濟改革,實現工業化及現代化;而自19世纪末起,日本首先兼併琉球,再拿下台灣、朝鮮、樺太等地為屬地。進入20世紀時,日本已成為當時世界的帝國主義強權之一,也是當時東方世界唯一的大國。日本後來成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軸心國之一,對中國與南洋發動全面侵略,但最终於1945年戰敗投降。日本投降至1952年《旧金山和约》生效前,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並監督日本制定新憲法、建立今日所見的政治架構,日本轉型為以國會為中心的民主政體,天皇地位虛位化,並依照憲法第九條放棄維持武装以及宣戰權。而日本雖在法律上實施非武裝化,出於自我防衛上的需要,仍擁有功能等同於其他國家軍隊的自衛隊。 日本是世界第三大經濟體,亦為七大工業國組織成員,是世界先進國家之一,主要奠基於日本經濟在二戰後的巨幅增長。現時日本的科研能力、工業基礎和製造業技術均位居世界前茅,並是世界第四大出口國和進口國。2015年,日本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依國際匯率可兌換成為三萬二千,人均國民收入則在三萬七千美元左右,人類發展指數亦一直維持在極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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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天皇

#重定向 天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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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會

#重定向 國會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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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

《日本國憲法》,又被稱為《和平憲法》、《戰後憲法》,是日本現行憲法,在1946年11月3日公佈、1947年5月3日起施行。該憲法是日本政府在二戰戰敗投降之後的盟軍佔領時期所制定的,以用來取代原有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其中盟軍占領當局(GHQ)在該憲法的撰寫中居於主導的角色。但由於施行以來從未修改,因而在憲法本文中仍存有昔日在日語上使用的習慣,例如保留歷史假名遣、內文的漢字以舊字體書寫等。 《日本國憲法》採用自由民主的君主立憲制,取代舊憲法所施行之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政治體制,以國民主權(主權在民)為原則將天皇權力架空,確立國會、內閣、裁判所三權分立的國家統治機構模式,明文保障國民的基本權利。根據此憲法,天皇是日本國家與國民的象徵,只能扮演純粹儀式上的角色,即所謂的「象徵天皇制」。此憲法較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條,規定日本以和平主義放棄宣戰與保有戰爭武力的權利。總體來說,和平主義、國民主權、基本人權的尊重,被稱作為日本國憲法的「三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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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政府

日本国政府()是日本的治權機構,日語口語常直接以「政府」稱之,通常指行政部門,但廣義上也包括立法部門與司法部門。法律上則多以「國家」(国)代稱。目前日本的政府架構奠基於《日本國憲法》,施行內閣制,行政權屬於內閣,立法權屬於國會,司法權則屬於各級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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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国和日本法律之间的比较

大日本帝国有676个关系,而日本法律有29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8,杰卡德指数为1.13% = 8 / (676 + 29)。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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