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紙和臺灣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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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和臺灣歷史之间的区别
報紙 vs. 臺灣歷史
報紙,或稱报章、新聞紙,是一種以重量較輕,價值較低的紙張印刷而成,閱讀後即可任意處置的出版品。報紙上通常刊載不同主題的新聞、消息、評論、專欄等,並且常附帶有商業廣告。這些不同的主題包括政治事件、犯罪、體育、意見、天氣、星座運勢等等,報紙通常也包括卡通或其他娛樂,如數獨、填字遊戲。報紙的收入來源是來自讀者訂閱或購買,以及廣告的收入。 在2007年時,世界上有6,580種日報,每天銷售將近四億份。不過在2008金融危機時,由於經濟的不景氣加上網路媒體的快速發展,造成銷售及廣告的巨幅下滑,因此許多報紙停刊或縮小規模。但也有許多報社將報紙的內容放在網站中,即為電子報。 報紙是传播媒体的一種。绝大多数國家的人民都可以自由創辦報刊,屬於言論自由中的一部份,但也有例外:像中華民國在戒嚴時期曾有报禁,停止新報紙登記,一直到1988年才解除报禁。. 臺灣歷史,目前有明確文獻記載且能考證時間點者,目前可上溯至1582年7月一場因風擱淺於福爾摩沙的船難後分別由兩位西班牙人神父與一位葡萄牙人耶穌會士所寫關於在臺灣75天見聞的三篇文字記錄。至於臺灣本地的信史則大約從1624年荷兰進佔臺灣開始。但在文獻記載之前,臺灣早已有人類活動。距今3萬年前的臺東長濱文化是考古所知的臺灣最古文化。而較晚近的新石器時代,則有較多的考古遺跡,這些遺跡屬於南島語系民族。同時,臺灣因在南島語族活動範圍的最北邊,也被認為是南島民族在語言及遺傳上可能的發源地之一,亦是分布區域的最北端。 臺灣的地理位置介於中國大陸、日本與東南亞間,是各國船隻的停泊與貨物轉運站。在17世紀;臺灣中部有一超部落的大肚王國。而荷蘭及西班牙則分別在臺灣西南部及西北部進行殖民統治。之後荷蘭人將西班牙人驅逐,統治臺灣西部的大部分。1661年4月,鄭成功率兩萬五千名將士及數百艘戰艦進軍臺灣,迫使荷蘭在1662年2月1日簽約投降,南臺灣進入鄭式時期。在此期間漢人開始大量移入臺灣。1683年,鄭克塽歸順清朝,臺灣進入清治時期。 1894年,由於清日甲午戰爭的爆發。1895年大清帝國和日本在日本下關簽訂《马关条约》,將臺灣割讓予日本。之後,日本人以“殖民統治與資源開發”為開發臺灣之導向,同時進行如衛生、教育、法治、工商、基礎建設在內的多項建設。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戰敗。日本簽署的《降伏文書》中接受盟國的《波茨坦宣言》,等同於間接接受《開羅宣言》,而《開羅宣言》要求將臺灣、澎湖、滿州歸還予中華民國.
之间報紙和臺灣歷史相似
報紙和臺灣歷史有1共同点(的联盟百科): 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一種基本人權,指一國公民,可以按照个人意願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權利,這些意見表達不用受政府「事前」的審查及限制,也無需擔心受到政府報復。有時也被稱為意涵更廣泛的表達自由van Mill, David,,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Winter 2012 Edition), Edward N. Zalta(ed.)。它通常被理解為充分表達意見的自由,當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尋找、接收及發放傳遞資訊或者思想的行為。言論自由的權利在任何國家通常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發表誹謗中傷、猥褻、威脅傷人、煽動仇恨或者侵犯版權等言論或者資訊的一系列涉嫌侵犯他人人权的行為都被禁止,而表達意見時也需要注意時間、地點和禮儀。 一些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国家政权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程度甚至逾越了人权法案的红线。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言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確認言論自由的基石重要性,也一方面突顯其脆弱需受保障的面向。《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際人權法》中亦確認言論自由為一項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指“人人有權在不受干涉下持有意見及主張”及“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發表主張和意見,此項權利包括尋找,接收和傳遞資訊和思想的自由,而不分任何媒介和國界。”第19條亦指出,這些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行使時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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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和臺灣歷史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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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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