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和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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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之间的区别
基层人民法院 vs. 自治县
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在称谓上,基层法院名称为“XX县(市、区)人民法院”,而不出现“基层”字样,上訴或申訴官司可以逐級打至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除审理案件之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法律事务程序性的决定,如是否立案,称为裁定;实质性的案件审理决定,称为判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由该案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合议。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还设有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司法警察等。 各级法院要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自治县是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所使用的行政区划单位,行政地位与普通的县相同,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自治县与一般县相比具有更多权限。2003年末中国大陆共有117个民族自治县。.
之间基层人民法院和自治县相似
基层人民法院和自治县有1共同点(的联盟百科): 县。
縣,在汉语中为行政区划单位名称。在中国先秦时代作为地名出现,至春秋战国时演变为行政区名称,并沿用至今。成为漢字文化圈传统意义上和法律地位上的地方行政單位名稱,歷史悠久。不過在今日的日本,縣是國家最高等級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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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之间的比较
基层人民法院有13个关系,而自治县有211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杰卡德指数为0.45% = 1 / (13 + 211)。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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