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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戰和日内瓦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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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戰和日内瓦公约之间的区别

城鎮戰 vs. 日内瓦公约

城鎮戰又称為巷战(urban warfare),是指以人口聚居的城市或城鎮,甚至是更大的都會區來作為主要戰鬥場所的現代化戰爭方式。在18世紀以前,由於軍隊多以包圍城鎮外的作戰方式進行,通常就直接把當時對城鎮的攻擊行動稱作攻城戰。但隨著火藥的發明以及火炮開始投入了戰場,使得城牆已失去過去能有效防禦的功效。到了今日,城鎮戰多被視為一種特殊的軍事行動,原因在於今日城鎮戰得面對更加複雜的城市地形與建築,以及更多的一般平民。城鎮戰往往使得進攻方得付出較為昂貴的代價來占領該座城鎮;而對於防守方來說,則往往在作戰中擁有了一定的優勢(如基地地點、補給來源等),這種情況特別是在攻守兩方軍事實力懸殊時會更加的明顯。 一般軍事人員在遭遇城鎮戰時,大多時候會因房屋的配置無法立刻得到己方軍隊或裝甲車輛的掩護,而對方軍事人員和一般民眾又可能十分難以分別。除了可能遭遇穿著平民服裝的敵方士兵外,還包括有民兵、黑社會等這些單純想保衛自己家園,而提起自己的武器(也有可能是政府提供)襲擊入侵軍隊的民眾們。在許多資料交流和長程武器大範圍使用的現代戰爭中,城鎮戰卻不同於大部分典型且位在寬闊處的軍事行動,它反而讓敵我雙方的距離快速拉近,雙方皆只能在極短的距離接觸交火。城鎮戰被歸屬於複雜的三維空間戰鬥模式,軍隊時常因為建築物、強化過的掩蔽物等,只能擁有有限的視野以及火力發揮空間。而熟悉戰場的敵軍卻可能在掩蔽物甚至是地下基礎設施(如地鐵或下水道)中躲藏, 並以放置陷阱、爆裂物或者是安排狙擊手的方式,消減對方的實力。. 《日內瓦(四)公约》(Les quatre Conventions de Genève) 包括1949年8月12日在日內瓦重新缔结的四部基本的国际人道法,為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定下了標準。它們主要有关战争受难者、战俘和战时平民的待遇。它們並不影響在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約》覆蓋的武器的使用及1925年在《日內瓦协议》中在對气体和生物武器的使用。 现在,《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指《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后来产生的它们的共同附加议定书(已有三个,前两个是主要的)。.

之间城鎮戰和日内瓦公约相似

城鎮戰和日内瓦公约有1共同点(的联盟百科): 國際人道法

國際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 / Le droit international humanitaire (DIH),是规制武装冲突中行为的法律(战时法)。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旨在保护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并限制和规制战斗员所能够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从而限制武装冲突的影响。国际人道法的创立源于人道方面的考虑和减少人类苦难。“国际人道法包含一套由条约或习惯确立的规则,旨在保护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人员和物体并限制交战双方对所选择作战方式和手段的使用。”它包括“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以及一些其他条约、判例法和习惯国际法。”它规定了交战国、中立国和参与战争的个人的行为以及他们对于彼此以及对于受保护的人(通常指非战斗员)所应承担的责任。它旨在维持人道考量与军事必要性之间的平衡,它使战争受到法律的规制,从而限制战争的破坏性影响和减少人类苦难。 严重违法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构成战争罪。国际人道法作为战时法,规制参与战争或武装冲突的部队的行为。它与诉诸战争权不同,后者规制发动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为,包括反和平罪和侵略战争。战时法和诉诸战争权是规制国际武装冲突各个方面的战争法的两个支柱。 国际人道法对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和国内武装冲突的规则有严格的区分,这一点遭到了广泛的批评。 国际法学者对于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的关系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二者相互独立,也有学者认为后者是前者的分支。认为二者相互独立的学者强调二者在适用性方面的不同:国际人道法仅适用于武装冲突。而另一方的学者则认为国际人道法代表了国际人权法的一项功能;国际人权法包括在任何时候都适用于每个人的一般规范以及适用于武装冲突和军事占领等特殊情况或适用于包括难民(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儿童(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和战俘(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在内的某类人群的特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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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戰和日内瓦公约之间的比较

城鎮戰有195个关系,而日内瓦公约有17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杰卡德指数为0.47% = 1 / (195 + 17)。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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