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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和爱米尔·涂尔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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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和爱米尔·涂尔干之间的区别

法律社会学 vs. 爱米尔·涂尔干

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亦称法社会学或社会法学,从字面上可以作两种解释,即本体论意义上的“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及方法论意义上的“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 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诞生于19世纪的“社会学帝国主义”时期。由于法律本身便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因此当时主要的社会学家(即“古典社会学家”)都对法律有所研究,如马克斯·韦伯、卡尔·马克思、涂尔干、托克维尔等,此即法律社会学之滥觞。 进入二十世纪,法律社会学研究表现出两种不同的进路,即经验主义与规范主义。前者强调经验研究、实例考察、对法律行为进行预测、以及严格的价值中立;后者则强调规范分析、制度分析以及价值判断。法律經驗主義經常被人誤解成實證主義,亦即只有引用數據等量化科學統計方法的素材進行研究才屬於法律經驗主義的範疇。然而研究人們生活經驗的方法其實十分多樣,民族誌、口述歷史等方法亦是研究社會生活實況的重要路徑。是故,經驗研究明顯不等同於相信唯有科學研究方法才能得出正確知識的實證主義。而經驗主義與規範主義的分歧源自於于二十世纪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者部分是社会学家、部分是法学家,给研究带来了不同的思维模式。但这并不表示社会学家一定坚持经验主义或者法学家一定坚持规范主义:以美国为例,威斯康星学派以法律科班出身的为主,但注重经验主义,如哈里·波尔、劳伦斯·弗里德曼等;加州伯克利学派以纯粹的社会学家为主,但注重规范主义,如菲利普·塞尔兹尼克、诺内特等。法律經驗主義的研究近年來在美國逐漸受到更大的重視,例如學者 Theodore Eisenberg 在著作中指出法實證的學術研究與研討活動均較之前增加,學者 Michael Heise則點出歸納生活經驗並研究對於司法判決的形成過程具有影響力。再以台灣法學為例,由於台灣法學受到歐陸法系影響較深,使得台灣法律的研究理路與方向較為偏重規範主義,法學教育長年以來亦較為強調法釋義學,因而也出現呼籲應強化研究法學經驗主義的呼聲。 二十世纪法律社会学的另一特征是欧陆学派与英美学派的区别。由于欧陆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与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海洋法系)有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包括法律形式和法律文化),因此造成了两者在法律社会学研究中的不同;另外,以德国为代表的欧陆学术长于抽象思辩和宏大理论的建构,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学术则强调实用主义和对具体事物的分析,也是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 法律社会学与主流的法学之间有着巨大的鸿沟:主流的法学以规范分析法学为基础,具有自己的方法论和研究对象;尤其是由社会学进入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者,与通常所说的法学家往往是泾渭分明的。但是二十世纪的社会学家本身也是很复杂的,如德国学者哈贝马斯就既是一个社会学家,也是一个哲学家;其代表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Faktzität und Geltung)》同样既可称为法哲学著作,也可称为法社会学著作。. 艾彌爾·涂爾幹(Émile Durkheim;),又译迪尔凯姆、杜尔凯姆等,是法国犹太裔社会学家、人类学家,与卡尔·馬克思及马克斯·韦伯并列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社会学年鉴》创刊人,法国首位社会学教授。 涂尔干的主要的思想集中于四部巨著:《社会分工论》(1893年)、《社會學方法的規則》(1895年)、《自杀论》(1897年)、《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年)。这些目前都被視為社会学這門學科的基础著作。作为现代社會學的开拓者,涂尔干一生出版了大量關于教育、宗教、自殺、法律和犯罪的论文和专著,為社会学的學門化和科学化奠定了坚实基础,對確立社会学為一門独立学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之间法律社会学和爱米尔·涂尔干相似

法律社会学和爱米尔·涂尔干有(在联盟百科)5共同点: 卡尔·马克思社会学马克斯·韦伯法律方法学

卡尔·马克思

卡爾·馬克思(;),早期在中國被譯為麥喀士,是猶太裔德國哲學家、經濟學家、社會學家、政治學家、革命理論家、新聞從業員、歷史學者、革命社會主義者。馬克思在經濟學上的工作解釋絕大多數工人和資本家間的關係,並且奠定後來諸多經濟思想的基礎。馬克思亦是社會學與社會科學的鼻祖之一,在卡爾·马克思的一生中出版过大量理论著作,其中最著名和具备超强影响力的两部作品分別有1848年發表的《共產黨宣言》和1867年至1894年出版的《資本論》。 1818年5月5日,馬克思出生在普魯士萊茵省特里爾,一個相对富裕的中產階級家庭。1835年10月就讀于德國波昂大學和柏林洪堡大學期間的马克思,開始對青年黑格爾派的哲學觀點產生興趣。大學畢業以後,馬克思為科隆地区的一家持有激進观点的報紙供稿,與此同時,其自身的歷史唯物主義理論思想萌芽,開始渐渐成形。1843年時馬克思移居法國巴黎後,马克思繼續在其他持有激進觀點的相关報社,从事专栏寫作;也就是在这个时候,马克思遇見了後來的重要朋友和支持者——弗里德里希·恩格斯。1849年,馬克思遭流放後便與妻兒一起遷居到英國倫敦。他到達倫敦後依然繼續從事寫作工作,同時也開始構建他關於社會經濟活動的理論。馬克思還積極參與社會主義運動,並很快在第一國際中成為重要人物。 馬克思關於社會、經濟與政治的理論被統稱為馬克思主義,主張人類社會是在控制生產資料的統治階級與提供勞動生產的勞動階級間不斷的階級鬥爭中發展而成。馬克思認為國家是為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而運轉,而這又常常被視為大眾的公共意志。他同時也預言如之前存在過的社會經濟體系一樣,資本主義的內部矛盾會導致它自身的滅亡,並會被新的社會主義社會形態所取代;而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之間存在的矛盾,將會由工人階級奪取政治權力而終結,最終建立工人所管理、形成无任何階級制度的共產主義社會。馬克思積極地實踐他的理論,指出工人階級應該有組織地發動革命,推翻資本主義以改變社會經濟體制。 馬克思由于作為馬克思主義的核心創始人,长期以来广泛受到許多人的讚美和批評,因此马克思也被人们認為是人類歷史上最有影響力的人物之一;卡爾·馬克思与德國哲學家弗里德里希·尼采、奧地利心理學家西格蒙德·佛洛伊德并列為新哲學學說的奠基者;他還与法國社會學家艾彌爾·涂爾幹、德國政治經濟學家馬克斯·韋伯並列為現代社會科學建立者。馬克思主義的觀點也在国际领域,极其强烈地影響着越来越多的知識分子、工會和政黨,並且以馬克思的想法為核心基礎而延伸出许许多多的不同派別、学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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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

會學(sociology)起源於19世紀末期,是一門研究社會的學科。社會學使用各種研究方法進行實證調查和批判分析,以發展及完善一套有關人類社會結構及活動的知識體系,並會以運用這些知識去尋求或改善社會福利為目標。社會學的研究範圍廣泛,包括了由微觀層級的社會行動(agency)或人際互動,至宏觀層級的社會系統或結構,社會學的本體有社會中的個人、社會結構、社會變遷、社會問題、和社會控制,因此社會學通常跟經濟學、政治學、人類學、心理學等學科並列於社會科學領域之下。 社會學在研究題材上或研究法則上均有相當的廣泛性,其傳統研究對象包括了社會分層、社會階級、社會流動、社會宗教、社會法律、越軌行為等,而採取的模式則包括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方法。由於人類活動的所有領域都是由社會結構、個體機構的影響下塑造而成,所以隨著社會發展,社會學進一步擴大其研究重點至其他相關科目,例如醫療、護理、軍事或刑事制度、網際網路等,甚至是例如科學知識發展在社會活動中的作用一類的課題。另一方面,社會科學方法(social scientific methods)的範圍也越來越廣泛。在20世紀中葉以來多樣化的語言、文化轉變也同時產生了更多更具詮釋性、哲學性的社會研究模式。然而,自20世紀末起的科技浪潮,也為社會學帶來了嶄新的數學化計算分析技術,例如個體為本模型和社交網路。 因其興起的歷史背景,社會學研究的重心很大一部份放在現代性社會中的各種生活實態,或是當代社會如何形成演進以至今日的過程,不但注重描述現況,也不忽略社會變遷。社會學的研究對象範圍廣泛,小到幾個人面對面的日常互動,大到全球化的社會趨勢及潮流。家庭、各式各樣的組織、企業工廠等經濟體、城市、市場、政黨、國家、文化、媒體等都是社會學研究的對象,而這些研究對象的共通點是一些具有社會性的社會事實。雖然「社會性」的定義在不同學派之間仍有爭執,但社會事實外在於個人,且對個人的行為跟認知有影響,這一點是大致上為社會學者所共同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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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

克西米利安·卡爾·艾米爾·韋伯(Maximilian Emil Weber,),小名馬克斯·韋伯(Max Weber)是德国的政治經濟學家、法學家、社会学家、哲學家,他被公認是現代社會學和公共行政學最重要的創始人之一。韋伯最初在柏林洪堡大學開始教職生涯,並陸續於弗莱堡大学、海德堡大学、维也纳大学、慕尼黑大学等知名学府任教。他對於當時德國的政界影響極大,曾前往凡爾賽會議代表德國談判,並且參與了魏玛共和国憲法(即魏玛宪法)的起草設計。 韋伯的主要著作圍繞於社會學的宗教和政治研究領域上,但他也對经济学領域作出極大的貢獻。他的知名著作《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是他對宗教社會學最初的研究,韋伯在這本書中主張,宗教的影響是造成東西方文化發展差距的主要原因,並且強調新教倫理在资本主义、官僚制度、和法律權威的發展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然而近代著名社會學家安東尼·紀登斯指出韋伯並未提出足夠的證據實例證明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發展有關,許多不以基督教為主要信仰的國家經濟發展一樣很出色。韋伯並將國家定義為一個「擁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壟斷地位」的實體,這個定義對於西方現代政治学的發展影響極大。他在各種學術上的重要貢獻通常被通稱為「韋伯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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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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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学

方法学 (又称为方法论;希腊语:μεθοδολογία) 的定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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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和爱米尔·涂尔干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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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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