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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蒙時代和法律实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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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蒙時代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区别

啟蒙時代 vs. 法律实证主义

啟蒙運動(Enlightenment,Aufklärung),又稱啟蒙時代(Siècle des Lumières;Age of Enlightenment)與理性時代(Age of Reason),指在17世紀及18世紀歐洲地區發生的一場哲學及文化運動,該運動相信理性發展知識可以解決的基本問題。人類歷史從此展開在思潮、知識及媒體上的“启蒙”,開啟现代化和现代性的發展歴程。德意志哲學家康德以「Sapere aude」(拉丁語,意為Dare to know,敢於求知)的启蒙精神來闡述人类的理性担当。他認為啟蒙運動是人類的最終解放時代,將人類意識從不成熟的無知和錯誤狀態中解放。 啟蒙時代不同於過往以基督教神學權威為主作為知識權威與傳統教條,而是相信理性並,認為科學和藝術的知識的理性發展可以改進人類生活。承接17世紀的科學宇宙觀及以理性尋找知識的方法,啟蒙運動相信普世原則及普世價值可以在理性的基礎上建立,對傳統存有的社會習俗和政治體制以理性方法檢驗並改進,產生出啟蒙時代包含自由與平等概念的世界觀。 啟蒙時代後期,約18世紀末前後,浪漫主義接續並取代啟蒙運動思維成為19世紀的主流。不同於啟蒙運動相信知識及理性進步觀,有鑑於法國大革命及工業革命的部份負面後果,浪漫主義思維主張啟蒙運動的理性主義過了頭:藝術及科學等知識的發展並未帶給人類福祉,人類有了知識改變了自然反而使人類變得更墮落、社會不公並且忽略了心之真誠。. 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 Rechtspositivismus,為與德國之法律實證主義(Gesetzespositivismus)區分,嚴格上稱為法實證主義),或称法实证论、实证法学、概念法學派,是当代的一种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 法律实证主义在很多方面和自然法理论针锋相对。自然法认为在法律和公正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关联性,而法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无关。 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问世之后,英美的法律实证主义与牛津语言哲学紧密结合;其所依赖之“描述社会学”的方法,被认为源自奥斯汀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理论,并与韦伯的社会学方法有耦合之处。在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发表之后,法实证主义在回应德沃金“法律原则说”的过程中,分裂为以哈特、科尔曼为代表的「包容的法实证主义」(soft legal positivism)与以拉兹(Joseph Raz)为代表的「排他的法实证主义」(hard legal positivism):前者主张法律与道德可以有偶然的联系,后者则认为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截然相分。 在欧陆方面,凯尔森亦被认为是法实证主义的代表,其纯粹法学理论被认为法律作为“规范”,是与事实及道德相分的第三领域。 實質上實證法學與法實證主義仍有一段差距,凱爾森創立法律位階最高階為基本規範,雖未真正闡述基本規範的內涵,但一般認為基本規範即為公平正義。而法實證主義則忽視法律文字以外的社會、文化、價值等因素,強調法律的規範。因此,難以認為實證法學等同於法實證主義。 法实证主义乃当今英美法律理论的主流理论,上述两派皆为有力说。不过,法实证主义理论亦有诸多弱点,比如,无法完备解释法律之合法性-正统性来源,无论是哈特的“承认规则”还是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皆是如此。.

之间啟蒙時代和法律实证主义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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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蒙時代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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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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