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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農寺和青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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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農寺和青苗法之间的区别

司農寺 vs. 青苗法

司农寺是中国古代的一个官署。 北齐设立司农寺,大司农改称司农寺卿或司农卿,副官称司农少卿,隋唐两宋相沿,为九寺之一。掌管粮食仓储、仓廪管理和京官朝官禄米供应。掌管国库收支谷物和货币。本为国家财政机关、被户部取代。宋神宗时,为推行新法的重要机构。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保甲法都由它制定或执行。元朝设大农令,废除司农寺。 Category:九寺 Category:中国古代财政部门 Category:农业部门 Category:中国农业史. 青苗法,亦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北宋王安石变法之一。 唐代宗时已有「青苗」之名,“税青苗钱以给百官俸”。青苗法最早是參考了宋仁宗時陝西轉運使李參在陝西發放青苗錢的經驗,“部多戌兵,苦食少,令民自度麦粟之赢余,先贷以钱,俟麦粟熟输之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廪有余粮”,稱之為「青苗錢」,王安石又在鄞县实验,效果良好。學者梁啟超說,青苗法之創設,「有類於官辦之勸業銀行」。宋朝初期,在各地设有常平倉和廣惠倉,调剂人民粮食歉收时的食粮不足,但收效不大。1068年,各地仓库积存钱穀1500餘石贯石。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制置三司條例司頒佈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穀,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不超過十五貫、二等戶十貫、三等戶六貫、四等戶三貫、末等户一貫五百文。当年借款本金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4分(利息40%)的。司马光说,“窃惟朝廷从初散青苗钱之意,本以兼并之家放债取利,侵渔细民,故设此法,抑其豪夺,官借贷,薄收其利。今以一斗陈米散与饥民,却令纳小麦一斗八升七合五勺,或纳粟三斗,所取利约近一倍。向去物价转贵,则取利转多,虽兼并之家,乘此饥馑取民利息,亦不至如此之重。” 青苗法自熙寧二年(1069年)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实行,后其他诸路也推行开来,但由於限制了大地主高利貸的利益,受到朝廷內外一致激烈反對,翰林學士范鎮認為實行“青苗法”是變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然“少取與多取,猶五十步與百步”,七八月間范純仁上書皇上,公開指責安石“掊克財利”,舍“堯舜知人安民之道”,御史中丞呂誨上書劾王安石巧詐,說他:“置諸宰輔,天下必受其禍”,范仲淹的女婿東明縣令賈蕃故意破壞青苗法,使農民痛恨新法,以證實新法的罪惡。韓琦強烈批判青苗法,認為王安石動輒以《周禮》為證倡言理財是誣污聖典,最後辭去河北安撫使,司馬光固辭樞密使。《宋史·神宗二》载:“三年春正月,……诏诸路散青苗钱,禁抑配。”熙寧三年(1070年)二月蘇軾上書:“今青苗有二分之息,而不謂之放債取利可乎?……今天下以為利,陛下以為義。天下以為貪,陛下以為廉,不勝其紛壇也。”。 元祐元年(1079年)二月,罷青苗法。三月,范純仁以國用不足,請復之,朝廷用其言,當時司馬光因病未及時參與。八月,司馬光奏稱:「检会先朝初散青苗钱,本为利民,故当时指挥,并取人户情愿,不得抑配。」苏轼、王岩叟、朱光庭、王觌等请停散青苗钱,八月六日,青苗法彻底废除。.

之间司農寺和青苗法相似

司農寺和青苗法有1共同点(的联盟百科): 宋神宗

宋神宗

宋神宗赵顼(),本名趙仲鍼,宋英宗长子,北宋第六代皇帝,1067年1月25日—1085年4月1日在位。神宗是宋朝皇帝中,少數有意振興國家的皇帝,不過卻是有心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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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農寺和青苗法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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