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管轄權和憲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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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轄權和憲法法院之间的区别
司法管轄權 vs. 憲法法院
司法管轄權,或稱為審判權,是指法院或司法機構對訴訟進行聆訊和審判的權力。在大部份地區,不同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是不同的,通常以區域和類別劃分。例如區域法院只能聆訊在該地區發生的訴訟,錢債法院只能聆訊和金錢糾紛有關的訴訟,軍事法庭只能聆訊和軍人有關的訴訟等。司法管轄權亦和法院級別有關;例如上級法院可聆訊不服下級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反之則不可以。. 憲法法院屬於最高法院的一種,主要在處理關於憲法的爭訟案件。大部分國家的憲法法院都是在裁決某部法律(甚至是憲法修正案,如中華民國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或行政命令是否有違憲之虞。亦即該法規命令的內容是否與憲法定之人民基本權或政府職能相衝突。 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國家都有獨立的憲法法院存在,許多國家是將違憲審查的權利賦予該國的最高法院或是其他各級法院(視該國違憲審查機制是採取分散式或集中式而定)。美国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裁定《1789年司法法》的一部分违宪,成为全世界第一个实际行使宪法法院职能的法院;但因其也受理很多不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法院定义。奧地利是全世界第一個將憲法法院獨立設立的國家。 下列國家設有獨立的憲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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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轄權和憲法法院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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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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