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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和大韓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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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和大韓民國憲法之间的区别

司法機構 vs. 大韓民國憲法

司法机构是政府机构之一,它的工作就是維護法律、確保法律正確執行、解決爭議;但“司法”的具體定義和司法部門的權力在不同法制裏有些不同。 大陸法認為,司法是指法院或特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聆訊和审判。 普通法認為,司法就是審判、裁決。在普通法體制裡,只有司法部門具有對法律(包括憲法)的解釋權。. 《大韓民國憲法》()(英文:Constitution of South Korea)是大韓民國的最基礎法律,以成文法制定。首部版本制定於1948年7月12日,現行之版本別稱第六共和國憲法(제6공화국 헌법),在1987年10月27日經由公民投票通過後於1988年2月25日施行。 宪法包括序言、130项条款和6个补充规定,共分总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会、政府、法院、宪法法院、选举管理、地方自治、经济和修宪10章。修改宪法只能由总统或国会大多数议员提出。修改的宪法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国会议员和全民公决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之间司法機構和大韓民國憲法相似

司法機構和大韓民國憲法有(在联盟百科)3共同点: 宪法法院政府

宪法

憲法,又稱宪章、根本法或憲制文件,是一个主權国家、政治實體或地區、自治地区、聯邦制國家的联邦州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的最基本法律。與憲法擁有同樣地位的還有基本法。 憲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但不一定包含以上全部內容,例如會逐漸增加憲法內容的英國不成文憲法。憲法定義國家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憲法在一個國家之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之依據。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基本權,例如美国宪法就是這類的憲法。憲法之制定和修改,一般須經過特定之程序。考量美國憲法與美國黑奴曾經同時並存,認定憲法並非民主國家特有的法律種類,以憲法的原文"Constitution"作為思考的起點,憲法的定義其實是國家基本結構的意思,漢朝的約法三章亦能歸類為憲法。 印度憲法是世界所有主权国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共有444條,分為22章,12份附表及118個修正案,若翻譯為印度英語有117,369字。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合計4,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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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法院是在現代國家中職掌審判、解決爭議、解釋法律、執行司法權的機關。負責審理人與人、人民與政府或政府各部門之間的爭議,並作出判決。隨各國採取法律制度的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架構。法院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指定的法律和政府官员的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称为违宪审查权或司法审查权。法院的概念,以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义,广义的法院,指一切审判机关,包括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等;狭义的法院,则特指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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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政府是一个政治体系,於某个區域訂立、執行法律和管理的一套机构。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狭义的政府仅指行政机关;在内阁制国家,“政府”一词也用來指代表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的核心,即“内阁”。 政府也是一种权力分配的格局。不仅是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也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甚至也包括了政府各部门单位之间以及公务员之间的权力分配。 政府是组成国家整体的一个幫派,政府隶属于国家。因此执政政府的倒台或政权的更替并不意味着国家的灭亡,而如果国家灭亡了,政府也就不可能存在。公民对于国家的合法性存在认同性高于对政府的认同性。 政府也是一种组织,区别于一般的社会组织,政府权力的取得必须具有合法性,同时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权力只为权力来源负责,政府也不例外。如果政府的权力来源恰好是国民或公民,政府就对国民公民负责,为公共利益服务。 政府依照法律行使执法权,如果超出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就是“滥用职权”;如果没有完全行使执法权,就是“不作为”。两者都是政府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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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和大韓民國憲法之间的比较

司法機構有26个关系,而大韓民國憲法有41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3,杰卡德指数为4.48% = 3 / (26 + 41)。

参考

本文介绍司法機構和大韓民國憲法之间的关系。要访问该信息提取每篇文章,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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