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國會和外國腐敗官員受害者正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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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國會和外國腐敗官員受害者正義法之间的区别
加拿大國會 vs. 外國腐敗官員受害者正義法
加拿大國會(Parliament of Canada;Parlement du Canada),也译作加拿大议会,是加拿大政府的立法機構。加拿大國會位於首都渥太華的建築又被稱為「國會山莊」。根據《1867年憲法法案》第17條,加拿大國會包括君主、上議院和下議院。現在上議院的105位議員全部都是由總理提名後由總督委任。下議院的議員是由全國選舉直接產生,目前下議院共有338位議員。 下議院是國會權力的主要核心。君主的角色只是象徵式,而上議院通常不會駁回下議院已過的法案。而且,加拿大總理和內閣的任職需要下議院的信任(即是有下議院一半成員或以上的支持),但並不需要上議院的信任。. 外國腐敗官員受害者正義法(Justice for Victims of Corrupt Foreign Officials Act),也稱海外人權侵害者法案或加拿大版馬格尼茨基法案,是一部授權加拿大政府對全球範圍內侵犯人權者及國外顯著腐敗人士實施制裁的法案,包括禁止入境、凍結並禁止其在加拿大的財產交易等,於2017年10月完成立法施行,制裁範圍擴及全球的马格尼茨基法案版本。自2016年12月以來已至少有五國通過,美國、愛沙尼亞、英國、加拿大、立陶宛;歐洲議會也在審議類似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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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府(Government of Canada;),正式名稱為女王陛下政府(Her Majesty's Government;),是管理加拿大的联邦政府,並透過共同機關對普通貨物徵收稅款。在加拿大英語中,「Government of Canada」這個詞可能意味著集體機構,或者專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這兩種機構在通過《1867年英屬北美法令》且加拿大聯邦化後正式成立,其中採行聯邦制和君主立憲制。由加拿大君主作為政治基礎核心,並且引進西敏式的議會民主制度。加拿大政府治理的相關內容大致在加拿大憲法提及,其他還有幾個世紀來的成文法令、法院裁決以及不成文風俗等。當前加拿大政府架構,分成採取加拿大樞密院轄下的加拿大內閣作為行政機構、加拿大國會作為立法機構和各個作為司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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