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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亞王國和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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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亞王國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区别

利比亞王國 vs. 地方政府

利比亞王國(المملكة الليبية)是一个已不存在的君主制国家。1951年12月24日,利比亚宣告独立,成立利比亚联合王国,采用联邦制。1963年,国王伊德里斯一世取消联邦制,改国号为“利比亚王国”。1969年9月1日,穆阿迈尔·卡扎菲发动利比亚绿色革命推翻利比亚君主制政体,并改国号为“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 地方政府,廣義的定義係指管理特定行政區域內公共事务的政府组织的总称,狹義的定義則專指地方或地區行政機關。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對稱。 由於現代國家,通常會賦予地方對於轄區內的一部分公共事務有自治權限,「地方政府」也被作為處理地方自治事務的政府組織的總稱,於此涵義下,中央政府派駐各地方的政府機關,就算有特定管轄範圍,亦不能稱之為地方政府。在聯邦制國家,由於聯邦是由若干分子國(如美國的各州、德國的各邦)所組成,這些分子國具有準國家性質,其政府組織,一般不稱為地方政府。.

之间利比亞王國和地方政府相似

利比亞王國和地方政府有1共同点(的联盟百科): 联邦制

联邦制

联邦制(federation)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視國家領導人為君主或民選領導人,聯邦制可分為聯邦共和制和聯邦君主制。 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国民享有联邦和各成员单位的双重国籍。 联邦宪法明确界定联邦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即联邦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的参与。联邦成员有自己的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和联邦国家的最高司法、行政、立法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联邦国家的主权由联邦和各成员单位分享,联邦政府对外代表国家主权。但是各联邦成员也在联邦宪法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外交独立性,可以与其他外交主体签订一些协议,部份联邦成员单位也可以以聯邦成員身份参與各個国际组织。 聯邦憲法未指明屬聯邦政府(或上級行政區憲制文件未指明屬上級行政區政府)之權力,即屬地方(或下級行政區)所有,稱為「剩餘權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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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亞王國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比较

利比亞王國有29个关系,而地方政府有94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杰卡德指数为0.81% = 1 / (29 + 94)。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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