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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和杭州郑子罕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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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和杭州郑子罕著作权案之间的区别

出版社 vs. 杭州郑子罕著作权案

出版社是指从事书籍、报纸及刊物出版,通过经营獲得利益、名声或者知识积累目标的企业。它的主要工作是先付给作者一定的报酬,再把该作品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 杭州郑子罕著作权案(杭州市教育局侵权案)指浙江杭州郑子罕教师因编写教材版税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原因为郑工作单位杭州市教育局侵占其个人知识产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修改著作权导致追究刑事责任引发的争议。其版税属个人合法所得还是工作单位收入存有争议,也是现行体制之下一直存在的问题;事实上中国众多国家要人的著作被认为属于个人版权不会引起争议。2011年7月29日,杭州市下城区法院一审宣判郑子罕犯挪用公款罪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结果将对中国内地知识分子创作积极性和创作成果保护产生深远影响,引发法律界人士广泛关注。.

之间出版社和杭州郑子罕著作权案相似

出版社和杭州郑子罕著作权案有1共同点(的联盟百科): 著作權

著作權

著作權,也稱為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知識所產生的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著作權是有期限的權利,在一定期限經過後,著作財產權即歸於失效,而屬公有领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在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內,即使未獲作者同意,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亦可利用。凡此規定皆在平衡著作人與社會對作品进一步使用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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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和杭州郑子罕著作权案之间的比较

出版社有10个关系,而杭州郑子罕著作权案有11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杰卡德指数为4.76% = 1 / (10 + 11)。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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