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尔赛条约和战时中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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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尔赛条约和战时中立国之间的区别
凡尔赛条约 vs. 战时中立国
《凡尔赛条约》或《凡尔赛和约》(le Traité de Versailles,Treaty of Versailles),全称《协约国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Traité de paix entre les Alliés et les Puissances associées et l'Allemagne,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Allied and Associated Powers and Germany),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胜的协约国和战败的同盟国签订的和约。协约国和同盟国于1918年11月11日宣布停火,经过巴黎和会长达7个月的谈判后,于1919年6月28日在巴黎的凡尔赛宫签署条约,标志着第一次世界大战正式结束。得到国际联盟的承认后,《凡爾賽條約》于1920年1月10日正式生效。 在凡爾賽和約的眾多條款中,最具爭議性的一項莫過於第231條款。該條款迫使德國承認發動戰爭的全部責任。合約也限制德國的軍事能力,使其割讓領土,以及迫使他們支付巨額的賠款。在1921年時,德國所要負擔的賠款高達1320億馬克(爾後減免至314億馬克)。當時許多經濟學家,包含著名的約翰·凱因斯,都認為凡爾賽條約太過苛刻,賠款金額過於高昂並且容易產生不良後果。但是也有人持反對意見。例如法國元帥費迪南·福煦就認為條約對德國非常寬容。. 戰時中立國有別於永久中立國,是在戰爭時保持中立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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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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