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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和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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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和国际法之间的区别

公海 vs. 国际法

公海,又稱國際水域或國際公海,是指非屬於任何一個國家領海的海域。根據國際海洋法公約及1958年的公海公約,公海既然不屬於任何國家,故任何國籍的船舶均有航行權,對於公海中非所属国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資源也可由任何國籍漁船加以捕撈。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海向任何國家開放。. 國際法(Le droit international;International Law,原稱万国法)又稱國際公法,是主權国家國與國之间的法律。國際法不同於國家的法律制度,因為它主要的適用對象為國家而非公民,是規範政府组织之間关系的规则,有時也包括民族意識的法人和自然人等。國際法較無法約束各個國家,因為無法保障其法律體系始終順利運作,因此缺乏有效制裁違法國家的制度。 早期西方世界並不承認國際法存在,19世纪的英国法學家奥斯丁認為該法律僅其是一种實在道德,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力。目前各国对国际法法律地位的承认和国际间所发生的贸易摩擦也時常被援引国际法进行解决,因此国际法的法律地位已经獲得多數國家承認,但是國際社會中並沒有具备制裁违法国家实力的世界政府可以解釋與執行,因此常被解釋爲國與國之間條約的国际私法概念所混淆以求维系既成的格局。.

之间公海和国际法相似

公海和国际法有1共同点(的联盟百科):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首字母縮略字:UNCLOS)指聯合國曾召開的三次海洋法會議,以及1982年第三次會議所決議的海洋法公約(LOS)。由於英語中的“Convention”同指「會議」與「公約」,所以此一詞彙可以同指該公約本文,以及總稱三次會議的內容。不過在中文語境中,「海洋法公約」一般是指1982年的決議條文。 海洋法公約與相關會議的行政管理為其秘書處,設置於聯合國海洋事務與海洋法總署(United Nations 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關於海洋法公約的重要性,可以參考韓國與日本關於獨島及竹島的爭議;中国大陸與韓國關於蘇岩及離於島的爭議;中國與日本關於釣魚島的爭議、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與日本關於沖之鳥礁海域爭議、以及南中國海東南亞國家聯盟多個國家與中國及東盟內部對多個小島歸屬的爭議,多國均無視該海洋公約,或對內部之定義充滿意見。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虽然签署了该公约(並非正式的公約整體,指美國政府認為應遵守公約),但并未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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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和国际法之间的比较

公海有14个关系,而国际法有72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杰卡德指数为1.16% = 1 / (14 + 72)。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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