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從和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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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從和法学之间的区别
公民不服從 vs. 法学
--(也称--、政治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為在憲政體制下處於少數地位的公民表達異議的一種方式,是一種反對權的政治權利。當然,政治權利還包括反對權,如保護少數群體、舉行抗議、游行示威以及讓公民了解政府信息和進行政治查詢。反對權其實就是指「公民不服從」。所謂「公民不服從」,乃是一些對被自己判斷為已偏離正義的法律或政府政策的公開違反,以期達到糾正不正義的目的。公民不服從是憲政體制下處於少數地位的公民表達異議的一種方式。它是違法行為,但卻基於對法律的忠誠,是出於良知、出於對正義的關注而選擇的違法 公民的「反對權」就是指「公民不服從」,雖可能涉及違法的行為,卻是出於对「社會良知及正義」等公共利益的重视而不得已所采用的一種手段,是少數人出於對法律的尊重和表現的一種喚起多數人認同的非常手段。 馬丁·路德·金認為“任何違反法律但卻是因為良心告訴他法律是不公正的,爲了喚起社會對法律的不公正而在獄中接受懲罰的人,都是在表示對法律的最高尊重。” 基於公民的道德、良知所從事的「公民不服從」,這是不同於一般的「暴民反抗」及「暴動」。「公民不服從」參與者的訴求,是否符合「社會良知及正義」的公共利益是須要訴諸社會多數人的認同所進行的一種抗爭行為。. 法學是社會科學中一門特殊的學科,研究法律此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規律。所有的秩序都可以說是一種「法律」,例如自然規律、倫常、邏輯法則或美學,而法學就是研究法律的法則。雖然許多法學家,例如、,認定法學沒有學術性質,然而法學演進至今仍包含有法律哲學、法律史學以及法律科學等三大部門。此外,又因為研究對象都是社會上的現象,因此法學與政治學、經濟學、財政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等社會科學有相當程度的密切關連。 法學思想最早淵源於東周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如管子主張:「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在歐美地區的傳統中,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對法學一詞的定義是:「人事和神事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認為法學是人類研究遵從正義而生活的學科。文藝復興時期,法學於大學中備受重視,為當時學術界最具地位的科系之一,與醫學及神學三足鼎立。在歷史演進過程中先有習俗,然後由倫理分離出法律,最後才有道德,但是相對於習俗與道德,法律具有固定以及強制的特性,也包含人民生活中現實可行的權力,企圖解釋理想世界的應然法則。.
之间公民不服從和法学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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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從和法学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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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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