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和十三號水門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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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和十三號水門命案之间的区别
偽造文書 vs. 十三號水門命案
在法律上,偽造文書(Forgery)是指故意制造假的文件或刪改文件以達致誤導他人的目的(deceive)的行为,通常會因而得到利益(但并不以此为构成要件)。未經文件的擁有人授權而複制文件並不是偽造文書,但若之後以有關的複制文件來誤導他人就算是偽造文書。. 十三號水門命案是一起1950年1月發生在臺北市大同區淡水河畔的命案,其情節於日後一再成為各類戲劇的取材對象,其過程也引發諸多關於省籍情結的議論。.
之间偽造文書和十三號水門命案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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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和十三號水門命案之间的比较
偽造文書有9个关系,而十三號水門命案有50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0,杰卡德指数为0.00% = 0 / (9 + 50)。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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