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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道院长和大憲章

快捷方式: 差异相似杰卡德相似系数参考

修道院长和大憲章之间的区别

修道院长 vs. 大憲章

修道院院长(abbot),或稱修道院長、隱修院院長、隱修院長,是对某些宗教(如基督教)修道院领导者的称呼。 一些神父也会被授予“領銜隱修院长”的榮銜,尽管他们并不是修道院的领导者。此外,女性的修道院长在英語称为“abbess”。 Category:修道院 Category:基督教头衔 Category:宗教職業. 大憲章(Magna Carta,The Great Charter)又称作自由大宪章(Magna Carta Libertatum,The Great Charter of the Liberties),是英格兰国王約翰最初於1215年6月15日在温莎附近的訂立的拉丁文政治性授权文件;但在随后的版本中將大部分对英國王室絕對權力直接挑战的条目删除;1225年首次成为法律;1297年的英文版本至今仍然是英格兰威尔士的有效法律。 这份由坎特伯里大主教史蒂芬·朗顿起草的大憲章乃封建貴族用來對抗英國國王(主要是針對當時的約翰)權力的封建權利保障協議。訂立大憲章的主因是教宗、英王約翰及封建貴族對王室權力出現意見分歧。大憲章要求王室放棄部分權力,保护教会的权力,尊重司法過程,接受王權受法律的限制。大憲章是英格蘭議會接收國王行政及立法權的端點。 约翰死后,亨利三世的摄政政府为了争取支持,在删除了一些比较极端的条款后,于1216年重新颁布了“大宪章”。到1217年第一次诸侯战争结束时,亨利三世颁布的大宪章成为了停战协议的一部分。由于资金匮乏,1225年,亨利再次颁布了“大宪章”,以此换取征收新税的权力。亨利三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在1297年也采取了同样的措施,爱德华一世确认了大宪章是英格兰成文法的一部分。.

之间修道院长和大憲章相似

修道院长和大憲章有(在联盟百科)0共同点。

上面的列表回答下列问题

修道院长和大憲章之间的比较

修道院长具有1的关系,而大憲章有51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0,杰卡德指数为0.00% = 0 / (1 + 51)。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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