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和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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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和契约之间的区别
信用证 vs. 契约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常用縮寫:L/C),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刘永泽,会计学教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ISBN 7-302-07058-X因其为银行风险而非商业风险,较为安全可靠,故广泛被采用為交易方法,但相對地,信用狀的相關费用较高,形成交易成本的增加。 信用证的开具必须由付款人向银行申请。开证行在付款人缴纳开证费用和保证金之后,开证行会开具信用证,保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向受益人付款。根据开具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信开信用证和电开信用证两种。信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具纸质信用证,并且上面盖章和加编密押,通过邮寄的形式送达通知行。电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上面加编密押之后通过电传的形式送达通知行。 虽然开具信用证的时候是以购销合約为依据,但是信用证开具以后不会受到购销合約的约束,如果合約发生变更,只要受益人符合信用证上面记載的条件,银行仍然会向受益人付款。 根据分类依据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等。. 契約(或合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契約關係(例如 )。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之间信用证和契约相似
信用证和契约有(在联盟百科)0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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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和契约之间的比较
信用证有4个关系,而契约有16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0,杰卡德指数为0.00% = 0 / (4 + 16)。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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