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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没收契据和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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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没收契据和契约之间的区别

代替没收契据 vs. 契约

代替没收契据(Deed in lieu of foreclosure),又称为回赎权取消契约、赎回权替代契约,是抵押人(即借用人)让渡所有不动产利益给抵押权人(即出借人),以清偿一笔拖欠的贷款,并避免没收程序的一份契约文书。 代替没收契据提供数个有利条件予借用人和出借人双方。对出借人的主要优点是,它立即把他/她从与拖欠的贷款有关的人身债务中解脱出来。借用人也避免没收程序的公开臭名,并可以收到比他/她在正式的没收中更宽宏的期间。对借用人的另一个利益是,它损害其信用少于没收。对出借人的有利条件包括取回时间和成本的减少,借用人报复(在县司法官逐出前财产的本质失窃和肆意破坏)的较低风险,以及另外的有利条件是如果借用人随后申请破产。 为了考虑为代替没收契据,债务必须以转移不动产进行担保。双方必须自愿、善意地订立交易。和解协议必须具有至少等于财产让渡的公平市价的全部对价。有时,出借人不进行代替没收契据,如果借用人的未付债务超过财产的当前公平价值。其他时间,出借人将同意由于它们将以财产告终任何方式,并且没收程序对于出借人代价高昂。 由于自愿文书的要件,出借人常不奉行代替没收契据,除非他们从借用人收到此等让渡的书面要约,该要约详细说明进入磋商的要约正被自愿作出。这将实施口头证据规则,并保护出借人不受随后可能的主张——出借人善意作为或强制借用人进入和解。双方然后可以进行和解协商。在最终协议达成前,借用人和出借人均无义务进行代替没收契据。 在纽约,《住房衡平法防盗法案》对于这个频繁使用的和解方法已经产生了一些混乱。不明确是否HETPA适用于代替没收契据由于没有像公断人的契约那样明确的排除,例如。2年撤销权不是便利银行或财产保险人的风险,特别是规定的复杂的守则众多, 以致很多银行和产权保险人不乐于处理替代契据。 代替没收契据是英美法系担保法中的用语,《波多黎各民法典》、《加利福尼亚民法典》中都可以查到相关规定。 分类:合同法. 契約(或合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契約關係(例如 )。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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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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