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和自然法相似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和自然法有(在联盟百科)3共同点: 大憲章,自然权利,权利法案。
大憲章
大憲章(Magna Carta,The Great Charter)又称作自由大宪章(Magna Carta Libertatum,The Great Charter of the Liberties),是英格兰国王約翰最初於1215年6月15日在温莎附近的訂立的拉丁文政治性授权文件;但在随后的版本中將大部分对英國王室絕對權力直接挑战的条目删除;1225年首次成为法律;1297年的英文版本至今仍然是英格兰威尔士的有效法律。 这份由坎特伯里大主教史蒂芬·朗顿起草的大憲章乃封建貴族用來對抗英國國王(主要是針對當時的約翰)權力的封建權利保障協議。訂立大憲章的主因是教宗、英王約翰及封建貴族對王室權力出現意見分歧。大憲章要求王室放棄部分權力,保护教会的权力,尊重司法過程,接受王權受法律的限制。大憲章是英格蘭議會接收國王行政及立法權的端點。 约翰死后,亨利三世的摄政政府为了争取支持,在删除了一些比较极端的条款后,于1216年重新颁布了“大宪章”。到1217年第一次诸侯战争结束时,亨利三世颁布的大宪章成为了停战协议的一部分。由于资金匮乏,1225年,亨利再次颁布了“大宪章”,以此换取征收新税的权力。亨利三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在1297年也采取了同样的措施,爱德华一世确认了大宪章是英格兰成文法的一部分。.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和大憲章 · 大憲章和自然法 ·
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和法定权利(legal rights)是两种在理论上不同类型的权利。自然权利源于拉丁文「jus natural」,中文习惯译为「天赋人权」,或称为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信仰、习俗、文化或政府来赋予或改变,是不证自明并有普遍性。法定权利是由特定的政府给予其统治下之人民,由国家的立法机构逐条订立并编纂成为法律条文。.
权利法案
權利法案,有時也稱為權利宣言,是一個國家公民最重要的權利。這些法案的目的是防止侵犯這些權利。所謂“權利法案”源於英國,是指經由光榮革命,政治上國會戰勝了國王,由國會於1689年頒布了人權法案,並列出了一些基本權利和自由。 權利法案須被適當的執行及支持,方可有效並確實的保障所列舉的權利。以歷史解釋的角度來看,權利法案是英國君主立憲的重要里程碑。 是一種聲明,根據自由民主社會國家的人民應有的基本權利來制定的。 權利法案有時確立在國家的憲法或基本法之中。 一個確立的權利法案是不受一般的立法機關所管轄的,具有超然的法律地位。在許多憲政體制的政府中,正式的權利法案常被政府認定為是比單獨的法律本體更有權威的依據。而未確立的權利法案則相反,能被後來立法機關所訂定的法令給弱化,且不需要經過人民的投票認可即可修改。由於它的可變性,導致未確立的權利法案難以抵禦腐敗或是專制的立法機構攻擊。 一個成文而未確立的權利法案則是由立法機關所訂定的獨立法令。它可以被原制訂機關修改或是取代掉。因此他無法像入憲的權利法案一樣永久的存在。如置於其他的位階中,權利法案的訂定即便是成文法,仍可能如其他法律一般被廢止,也不必然比別的法律更有份量。並非置於任一種法律位階都可以保障權利法案的獨立性。.
上面的列表回答下列问题
- 什么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和自然法的共同点。
- 什么是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和自然法之间的相似性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和自然法之间的比较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有29个关系,而自然法有38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3,杰卡德指数为4.48% = 3 / (29 + 38)。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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